① 什麼企業需要排污許可證
法律分析: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排放工業廢氣,排放列入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廢氣,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以及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都需要辦理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② 什麼樣的企業需要辦理排污許可證
以下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拓展資料:
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單位排污行為並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
國務院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排污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實施、監管等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排污單位特指納入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 下列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環境保護部按行業制訂並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規定對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類型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差異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簡化管理的內容包括申請材料、信息公開、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的具體要求。
第六條 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排污單位申請並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於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制度的統一監督管理,制訂相關政策、標准、規范,指導地方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餘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實施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應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記錄。
第二章 排污許可證內容
第九條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載明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信息。
第十條 下列許可事項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
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
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內容進行許可時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相關要求作為重要依據。
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並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第十一條 下列環境管理要求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二)自行監測方案、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第十二條 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載明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
排污許可證副本還應載明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各地可根據管理需求在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其他信息。
第三章 申請與核發
第十三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部確定的期限等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的申請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的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並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依法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提交排污許可申請,申報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並申報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於5日。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上述材料可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 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本規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二)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有核發許可權的機關。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內容。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受理單或不予受理告知單。
第十九條 核發機關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和承諾,對滿足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疑問的,可開展現場核查。
(一)不屬於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二)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三)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四)申請的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五)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六)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還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如果是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還應審核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
(七)排污口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核發機關根據審核結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單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核發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須向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審核結果材料並申請獲取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
核發機關應自作出許可決定起十日內,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並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核發機關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書面決定書,書面告知排污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條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原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
(二)第十條中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二十日內。
(三)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改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備案後,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二十日內。
(四)國家或地方實施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機關應主動通知排污單位進行變更,排污單位在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申請變更。
(五)政府相關文件或與其他企業達成協議,進行區域替代實現減量排放的,應在文件或協議規定時限內提出變更申請。
(六)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二)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三)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排污單位應當書面承諾對變更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執行變更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核發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變更的,在副本中載明變更內容並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發生第二十條第一項變更的,核發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變更決定,並換發排污許可證正本。發生其他變更的,核發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變更許可決定。
第二十三條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向原核發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二)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核發機關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延續的,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延續許可決定,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並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同時收回原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排污許可決定並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三)核發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排污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並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遺失排污許可證的還應同時提交遺失聲明,損毀排污許可證的還應同時交回被損毀的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當在收到補領申請後十日內補發排污許可證, 並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九條 排污許可證自發證之日起生效。按本規定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十條 禁止塗改、偽造排污許可證。禁止以出租、出借、買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
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排污許可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實施與監管
第三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等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不得私設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監管。
(二)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規定的最新環境保護要求等。
(三)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相關監測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並公開。
(四)按規范進行台賬記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燃料、原輔材料使用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監測數據等。
(五)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定期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填報信息,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時報送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公開,執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按證排放情況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行為進行監管執法,檢查許可事項的落實情況,審核排污單位台賬記錄和許可證執行報告,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
對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排污單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以及環保誠信度高、無違法違規記錄的排污單位,可減少檢查頻次。
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監督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的,應記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排污單位的台賬記錄和執行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具有核發許可權的下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對違規發放的排污許可證,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撤銷許可,並責令改正;對於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撤銷違規發放的排污許可證並責令整改,對直接負責核發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排污單位應及時公開信息,暢通與公眾溝通的渠道,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按有關規定對調查結果予以反饋,同時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之外,排污單位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台公開排污許可監督管理和執法信息。
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應當公布排污許可的管理服務指南和相關配套文件。管理服務指南應當列明排污許可證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所需的申請材料、受理方式、審核要求等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依據地方性法規核發的排污許可證仍然有效。原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填報數據,獲取排污許可證編碼。
對於其他仍在有效期內的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本規定,向具有核發許可權的機關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
③ 造紙工業有哪些污染源
造紙工業的污染源具體有以下三點:
1、原料制備過程中產生粉塵、樹皮、木屑、草末;制漿和鹼回收、漂白過程中產生廢氣、粉塵、廢水、石灰渣等。
2、抄紙過程中產生的白水,都含有污染物。
3、雜訊公害,也是造紙工業的一大問題。
造紙工業對環境的污染可分為水污染、大氣污染和固體廢棄物污染3類。
造紙工業環境污染與防治固體廢棄物有腐漿、漿渣、樹皮、碎木片、草、草根、草末、含硅白泥、石灰渣、硫鐵礦渣、煤灰渣等,它們侵佔場地,瀝濾出來的濁水污染水體和地下水源。
(3)哪些工業涉及到排污擴展閱讀:
污染防治可分廠內就地無害化處理和廠外廢水處理兩類。
廠內治理包括:
1、加強備料(除塵、除泥沙、去皮、去髓等),採用水膜除塵器,減少備料車間粉塵污染,收集廢料,燃燒回收熱能,如使用樹皮、木屑、草末燒鍋爐。
2、收集跑冒滴漏黑液、綠液、白液,用電子計算機控制測量其濃度,自動送回相應的槽缶,減少排污。
3、提高蒸煮黑液提取率,加強管理,增加逆流洗漿段數,減少隨洗後漿帶走的蒸煮黑液量,並採用完善的蒸煮廢液回收化學品和熱能的技術,如鹼回收,以及其他的廢液綜合利用技術。
廠外廢水處理:
1、全廠總排出口的廢水在排入水體前,進行一級或二級處理,然後排入水體,或將廢水用於灌溉,利用土壤和植物凈化廢水。
2、一級處理主要是去除懸浮物,有沉澱過濾及氣浮等方法,個別廠在廢水中加絮凝劑,可去除部分溶解性膠體有機物,如木素和色素等。
3、二級處理為生化處理,主要去除BOD。
④ 制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醫葯行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經濟總量增長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同時也造成了比較嚴重的環境污染。據悉,國家環保總局為加強對制葯企業的環境管理,降低排污強度,正在著手制訂制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日前,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准司有關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
記者:國家已經頒布《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為什麼
還要針對制葯企業制訂專門的排放標准?
負責人: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對污染源進行控制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環境執法的依據,也是企業綠色發展的路標。排放標準是根據採用的最佳可得污染控制技術,並考慮經濟承受能力,對排入環境的有害物質和產生污染的各種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規定。其制定依據是污染控制技術(生產工藝、污染預防、末端處理等),同時考慮環境風險;表達方式主要是數字限值,也可以是操作標准和技術管理規范。為增強標準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局近年來加大了制定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准工作的力度,逐步由綜合類、行業類並行的排放標准體系,過渡到以行業類為主的排放標准體系,增加行業型排放標准覆蓋面,逐步縮小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范圍。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原料葯和葯品制劑生產企業有5000多家,具有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布局分散、生產過程原材料投入量大,產出比小、產品附加值較高,污染問題突出等特點。因此,專門針對制葯企業制訂排放標准非常有必要。
記者:制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編制工作進展情況如何?
負責人:我局從2003年開始啟動制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訂工作。首先開展了標准體系的研究,在綜合分析國內外製葯工業生產工藝、排污特點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醫葯產業的特點和環境管理的需要,確定製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體系,包含發酵類、化學合成類、提取類、生物工程類、中葯類和混裝配製類等六類。2004年底,我局下達標准編制任務,成立了由河北環科院牽頭,哈爾濱工業大學、華東理工大學、國家環保總局標准所等單位參與的標准編制組。2005年4月底,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准司在北京召開了六類標準的開題報告論證會。之後,標准編制組到河北、黑龍江、吉林、遼寧、天津、山東、廣東、湖北等省的典型制葯企業進行了實地調研,並進行了資料收集和標准起草工作,目前,已經形成標准初稿。近期擬徵求各地方、部門和企業的意見。
記者:總局對《制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制訂有哪些具體要求?
負責人:總局對行業排放標准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突出制葯行業污染特點,重點控制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質;二是突出行業污染控制技術和清潔生產技術,促進先進技術在治理工程中的應用;三是不斷提高環境准入門檻,促進制葯行業結構調整,努力向先進國家生產水平、先進工藝靠齊;四是體現新老源區別對待的原則,新源從嚴控制,體現超前性和滾動性。
記者:排放標准從啟動到最後出台還要做哪些工作?
負責人:按照國家環保標准編製程序和要求,排放標準的編制周期一般為兩年,特別復雜的項目可適當延期。《制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目前已經形成標准初稿,下一步在一定范圍內討論後,將向全國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范圍包括環保系統、行業協會、制葯企業、科研院所等。凡關心制葯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我局將及時組織編制組對各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修改完善標准文本,並適時召開專家審議會對標准進行技術審查。專家審查通過後,最後由我局召開會議審查批准並會同質檢總局發布。
記者:您認為制葯企業在標准編制過程中應擔任什麼角色,起什麼作用?
負責人:排放標准為強制性要求,我國有關環保法律已明確規定「超標排污即違法」,因此,廣大企業應把排放標准視為企業的生命線,把達標排放作為自己應盡的社會責任。希望廣大制葯企業關注並積極參與標准編制,建言獻策,使制訂出來的標准更加完善和科學,符合企業污染治理技術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滿足國家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的要求。
記者:最後,請您講一下總局主辦「制葯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及排放標准研討會」的目的?
負責人:我局2004年下達了「制葯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及排放標准研討會」的會議計劃。這次會議擬就制葯工業排放標准劃分體系進行研究,對六類標准初稿進行討論,就制葯企業的污染控制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進行交流,是一個為制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編制工作服務的會議,是一個統一思想、徵求意見、交流信息、共同提高的會議。
國家環境保護制葯廢水污染控制工程技術中心
國家環境保護制葯廢水污染控制工程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工程技術中心」),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准建立的、在制葯行業內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技術職能機構,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進行政策性指導和業務管理。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建設國內外一流的研發基地,運用現代化的運行機制,整合社會科技資源,為解決制葯工業環境保護重大科技問題、促進環保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實現國家制葯工業環境保護目標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工程技術中心」目前擁有以「中心實驗室」、「工藝試驗室」、「中試研究基地」、「生產性試驗基地」及「示範企業群」為主體的,集科學研究、工藝開發、工程設計、設備製造、運營調試於一身的,並可凝聚、釋放「產、學、研」聯合研發潛能的制葯工業環境科技創新平台和產業化研發基地。
中心實驗室配置了色質聯機、液相色譜、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總有機碳測試儀、原子吸收、傅立葉紅外等國內外一流的的分析測試儀器,以及COD、pH、SS、DO等攜帶型測定儀,可實現制葯工業有毒物質的識別、生物標志物的篩選和實用生物毒理學監測技術研究,為制葯工業清潔生產與污染防治技術創新提供基礎研究和分析測試平台。
工藝試驗室配備了包括復合厭氧顆粒床反應器(HAR)、CASS反應器、膜生物反應器(MBR)等在內的近百台(套)實驗模擬裝置。其中小型試驗平台是針對制葯廢水的污染特徵設計的,具有先進自動控制系統,同時各處理單元可以自由組合和切換,可最大限度的處理監測數據和獲取工藝參數,為開展行業高新技術的研發、廢水處理工程設計的前期咨詢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
中試研究基地具有多種類型的制葯廢水源,建有高效厭氧、好氧、膜生物反應器及水資源化等先進的中型擴大試驗裝備,可根據需求實現單元切換,為制葯廢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化技術小試研究成果的放大及高效處理裝備的研究開發提供工藝參數,為科研成果持有者、研究單位、工程設計單位及制葯和環保企業科研成果的全面轉化、新技術的快速推廣應用提供全面的試驗條件。
生產性試驗基地匯集了生物制葯、化學合成制葯等眾多制葯企業的數十種廢水和固體廢棄物,可實現科研成果向產業化應用的放大試驗和重大污染物安全處置的試驗,達到整體工藝過程的優化組合與處理效能的經濟性藕合的試驗驗證目的,為不同制葯品種廢水處理工藝的選擇及優化提供長效穩定的技術儲備和支持。
示範企業群依託華北制葯和石家莊制葯兩大集團等70多家企業構建,涵蓋了發酵類、化學合成類、半合成類、提取及中葯類、生物工程類、制劑類等等主要種類,為制葯工業污染控制新技術成果轉化、新型高效工藝設備的產業化以及清潔生產工藝、技術、方法的推廣提供了示範場地。
「工程技術中心」確定了穩定的研究方向,包括制葯廢水處理關鍵技術與成套裝備的研發及應用、制葯行業水資源管理信息化及優化調控、制葯工業廢棄物生態安全與重大事故應急體系的構建、綠色產品設計及清潔生產、制葯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及標准研究等。本著「研發體系社會化、科技成果產業化、運行機制企業化、發展方向市場化」的宗旨,本中心主要開展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工程;建設環保新技術示範工程,推廣先進的環保技術和產品;開展國內、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與設備;培養高級環境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環保技術政策、技術標准和規范的研究制定工作;承擔相關的工程技術評估和工程化驗證;開展環境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工程技術中心」借鑒國內外先進的運行管理經驗,初步形成了可凝聚、釋放「產、學、研」聯合研發潛能的運行機制和管理理念。通過機制創新,整合社會科技人力資源、科研物質條件和研究開發資金等有限的科技資源,按照國家「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發展指導方針,在研發方向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科技需求課題,對重大研發課題及項目,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首席專家,項目實施過程實行首席專家負責制,面向社會組織優秀科技人員,重點開展制葯工業領域的重點項目攻關,力爭突破能源資源和環境對制葯工業可持續發展的制約。
多年來,工程技術中心開展了制葯等工業行業的一系列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究和工程實踐,取得了包括水解酸化-膜生物反應器處理難降解高濃度有機廢水技術、厭氧-好氧生物反應器有機廢水處理技術、中溫上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反應器高濃度有機廢水綜合處理技術、高活性厭氧顆粒污泥工業化生產技術、高含硫沼氣脫硫技術、厭氧處理Vc廢水迴流技術、高效內循環厭氧反應器應用技術、含硫有機廢水處理方法及氣體凈化專用設備、Hb菌渣與青黴素菌渣有機肥料生產技術等在內的40多項成果和技術,其中水解酸化-膜生物反應器處理難降解高濃度有機廢水技術、中溫上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反應器高濃度有機廢水綜合處理技術、高活性厭氧顆粒污泥工業化生產技術、含硫有機廢水處理方法及氣體凈化專用設備等成果獲得國家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和發明專利。
海正葯業
建設EHS體系,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浙江海正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56年,是中國最大的抗生素抗腫瘤葯物生產基地之一,已擁有抗腫瘤、抗寄生蟲、心血管系統、抗感染類(包括β-內醯胺類酶抑制劑)、免疫抑制劑、內分泌調節劑、抗抑鬱等七大類產品。
以循環經濟為切入點,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海正葯業圍繞「降低三廢排放、降低溶媒消耗、降低生產成本」的思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公司在現有溶媒回收的基礎上,總結經驗,根據已投產和預投產的產品及各種溶媒使用的數量、性質,建立新的有機溶劑回收中心。
公司設立外沙廠區的一個發酵車間為試點,進行電機變頻節能技術改造,節能效果顯著,節電率在12%以上,供用電迴路中高頻諧波、瞬變電壓、浪涌電流得到了有效遏制,設備故障率有所下降。
公司提高冷卻用水和去離子廢水的回用率,可以減少其它環節中的用水量,達到節水的目的。目前,公司外沙廠區通過對水的循環利用,用水總量減少近50%。
公司還對發酵廢渣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將發酵廢渣添加豆粕等使之重新發酵,開發有機肥料,變廢為寶,增加收益,目前小試已獲成功。
以清潔生產為重點,全面改進裝備和工藝
海正葯業在清潔生產過程中始終把改進裝備和提高工藝水平作為工作重點。
對發酵尾氣處理系統的改造,重點是解決無組織排放。公司採用高效旋擊分離技術和水膜噴淋裝置,對真空泵尾氣、引風機尾氣和發酵渣氣流乾燥尾氣進行整治,對污水處理站加蓋閉密,安裝噴淋吸收裝置和生物脫硫裝置,使氣體的分離效率高達95%以上,被分離後排出的氣體干凈清潔,無發酵液和泡沫帶出,達到尾氣排放標准。
採用先進的微濾、納濾設備對腫瘤抗生素產品的發酵液進行預處理,產品收率可提高20~30%,同時大大減少廢水排放。因此,公司擬將引進國外先進的膜過濾設備,對岩頭廠區的車間進行技術改造。
以結構調整為根本,構築生物產業優勢
海正葯業始終把調整產業與產品結構作為全面實施清潔生產的根本。在不斷淘汰污染大的老產品的同時,發展高效能、低消耗、低污染或基本無污染的新型產業。
公司力求延伸產業鏈,重點發展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的高科技產品,不斷擴大原料葯(API)和葯物制劑的研發和生產能力,在原料葯出口的同時,加快API制劑進入歐美主流市場的步伐,盡快形成天然葯物、出口制劑、基因重組葯物和研發產業等四大新興產業。
海正葯業作為一個發展中的企業,目前正面臨著由傳統發展向科學發展的經濟轉型。公司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和諧作為基本政策,把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重大戰略,在全公司范圍內開展大規模的源頭控制、污染防治、風險評估、清潔生產、健康安全、危害辨識、防火防災和社區交流等活動,推進建設現代化企業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