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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未批先建違反哪些法規

發布時間:2023-02-04 05:07:40

❶ 未報先建觸犯哪條法律法規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了使人民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國立法機關結合我國當前實際,制定了多項法律規范,但現實生活中依舊存在著未批先建等違法亂紀的行為,此時,經相關人士舉報,司法機關核實,實施此違法行為的單位是會被按照未批先建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罰的。
一、涉及「未批先建」的法律有哪些?
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與「未批先建」行政處罰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如下:
舊《環評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新《環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新《環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二、未批先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從前述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法律所規制的「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有兩個組成要件:一是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二是開工建設。
因此,雖然建設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但已停止建設的,則應視為「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已經終了。「未批先建」並已經投產的建設項目及「未批先建」未建成即停止建設的建設項目,均滿足「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這一要件。
同理,若「未批先建」並已經投產滿兩年的建設項目需要進行「未批先建」行政處罰,則已經停建滿兩年的建設項目亦應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從常理來看,已停建滿兩年的項目再進行處罰也就顯得更不公平了。
實務中,很多基層環境執法人員之所以存在不理解,主要是因為:第一,重審批輕監管的傳統執法理念尚未變更。項目建成投產滿兩年後,即使不能對其進行「未批先建」的行政處罰,還可以通過「三同時」及日常環境監管對企業的其他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第二,不理解對行政處罰實施時效限制的法律意義。行政處罰時效限制本身就是為了讓行政執法人員及時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避免行政相對人處於一種長期錯誤的信賴之中,以為不會有事或者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
筆者認為:企業「未批先建」違法行為長期未被處罰,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環境行政執法不作為或難作為;二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范圍過廣,不但增加了社會運行成本也加大了環境行政執法難度。
綜上,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並已投產滿兩年的,不應再按照「未批先建」進行行政處罰。
三、過渡期間,法律如何適用?
新《環保法》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環評法》2016年9月1日施行,這些法律修改也使得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疑惑。根據「法不涉及既往,新法優於舊法」以及「從舊兼從輕」原則,筆者將相關適用規則梳理如下:
1、基本規則
(1)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是連續的違法行為,項目完工和項目停止建設均可視為違法行為終了。
(2)環保部門對建設單位「未批先建」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應根據違法行為終了之日所適用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2、環保部門對違法行為終了之日於位於不同區間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具體適用如下規則:
(1)時間段I: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至今滿2年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時間段II:結合新環保法及舊環評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一例外,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環保部門在新環評法生效後才進行查處的:(1)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如果按照新環評法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罰款額度較輕的,適用新環評法的規定。
(3)時間段III:結合新環保法和新環評法的規定進行處罰,依照新環評法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具體規定如下:「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於未批先建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且大多數情形下,該建築工程的建設規劃、用材等都是不符合規范,在修建投入使用後會給人們的生命健康帶來威脅,故而未批先建的法律後果是比較嚴重的。相關監督機關必須定期進行巡視,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工業用地少批多建的部分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❸ 工業用地未報批建廠房算違建嗎

算。如果在工業用地上建造的廠房,沒有辦理報建等相關的審批手續,或者是辦理了審批手續,但是沒有按照審批的要求來建房,那麼所建造的房子就會涉及到違建的問題。同時,在工業用地上建房還不能隨意改變土地的用途,比如說在工業用地上建造居住用房,如果在沒有獲得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在工業用地上建造居住用房,那麼房子也算是違建房。
對於違法建築是這樣規定的,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部分的,處建設工程造價 5% 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來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亂建房屋怎麼處理
違規建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並限期拆除。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國有土地建房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❹ 工業用地建住宅算違建嗎

工業用地建住宅算違建
工業用地上必須按照審批的用途建設廠房。建房要符合要求,除非改變土地用途,方可建住宅的。否則,違法工業用地建房面臨拆除風險。工業用地建房,屬於非住宅用地轉變性質為住宅用地,由於政策的原因,可行性相當的小。
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
1、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2、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商業用地與工業用的區別,工業用地通過劃拔方式取得,而商業用地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綜合用地是指科研、寫字樓、會展、文體衛生等用地,並沒包括同一宗土地中既有商業又有普通住宅的情況。
3、後兩者的區別是地價不同(工業用土地價格低、商業用地價格高),使用權年限不同(工業30年、商業40年);土地使用性質不同(國家規定不允許違反用土性質使用土地,即不允許在工業用地上從事商業活動);區位不同(商業在市區內、工業在市郊或接近市郊)。
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
1、土地法中明確規定改變用途的條款: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
2、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3、依據土地管理法,經過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工業用地可以轉為商業用地。但企業擅自將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❺ 工業用地建廠房算違建嗎

如果在不是工業用地或建築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廠的話,屬於對土地使用性質的變更,需要經過住建部分的許可,否則屬於違規。只要是合法建設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我國禁止在工業用地上建造除了廠房、工業房、工業配套房以外的房屋。想要建造其餘類型的房屋,也必須要符合審核的需求,只有在土地用途改變的情況下才能夠建設住宅,否則可能會被當做違規建築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❻ 有土地證工業用地性質無房產證算違建嗎

有國有土地證而無房產證,不屬於違法建築。違法建築是指三無建築,不經審批私自搭建,沒有規劃許可證的建築。無房產證,可以去房管局辦理。
法律分析
有土地使用證就沒關系的,說明國家承認使用的這塊地皮的權利,土地是國家的,而房產是自己的,沒有房產證只是說明房產沒有注冊而已。反過來,只有房產證而沒有土地證,那就被拆遷的可能。違章建築主要包括: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⑸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土地證怎麼辦理: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❼ 工業用地過戶地上自建無證廠房怎麼交稅

工業用地過戶地上自建無證廠房不用交稅了,因為這本身違法了。
工業用地廠房未批先建,屬於事實的違章建築,應依法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❽ 工業用地相關法律法規

用工業性質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並公開進行銷售,這類性質的房地產開發存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違法改變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屬非法建築。《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第四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相關程序變更土地用途建設住宅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在工業用地上建設和銷售的住宅屬於違法建築。

二、工業用地進行商品房開發對開發商法律風險

交還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也有類似規定。

(8)工業用地未批先建違反哪些法規擴展閱讀:

2000年6月聯建公司以競標方式獲得某市國土資源局某宗地,《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宗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在土地依約轉讓後,聯建公司在開發建設中,未經國土局同意,擅自將工業用地改為商業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國土局發現後要求聯建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聯建公司對國土局的要求未予理睬。隨後國土局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院審理認為聯建公司在《出讓合同》履行過程中,事先未經國土局同意,事後也未經國土局追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是違約行為,判決:解除《出讓合同》,國土局返還聯建公司繳納的出讓金,並支付聯建公司的開發建設支出;聯建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返還土地使用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及部分開發商的教訓,開發商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可能面臨土地被收回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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