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業用地產權年限一般是多久
關於工業用地年限的規定為: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五十年,獲得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以下兩種,一種是參加政府某個地塊的土地使有權拍賣。另一種是通過劃撥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Ⅱ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Ⅲ 工業用地使用是多少年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為20年,各地在出讓工業用地時一般按照最高年限出讓。所謂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廣東省國土局出台的指導意見規定工業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20年,這是為了保護工業用地的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Ⅳ 一般工業用地年限是多久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是五十年:雖然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只有五十年,但是在工業用地的使用年限屆滿後,還是可以通過申請續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Ⅳ 商業用地、工業用地都是多少年的使用年限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5)工業用地多少年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Ⅵ 目前工業用地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工業用地的最高年限是50年。工業用地、公益事業性、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使用年限到期後可以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進行續期,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Ⅶ 一般的工業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工業用地一般是50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12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Ⅷ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工業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