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機動車保險業務承保規范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投保
第五條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准。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准,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並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賠償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罰則
第三十六條未經保監會批准,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准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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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簡述我國汽車保險業務
我國機動車輛保險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程。新中國成立之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開辦了汽車保險,但是不久就出現了對這一保險的爭議,不少人認為汽車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於肇事者予以經濟補償,會導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於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55年停止了汽車保險業務。直到70年代中期為了滿足各國駐華使領館等外國人的汽車保險的需要,開始辦理以涉外業務為主的汽車保險業務。到1980年我國全面恢復了國內的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全面恢復汽車保險業務,以適應國內企業、單位對於汽車保險的需要。》》》車險直通車,私家車商業險多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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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中小保險公司車險業務
一般在財產保險公司才可以經營車險,在國內,新保險公司都視車險為擴大規模的唯一途徑,大部分中小型保險公司的車險業務的佔比80%~98%,但也有一些新型的財產保險公司,認為車險業務目前處於虧損狀態,無法與老三家競爭優質車險業務,就把車險與非車險的比重進行了調整,比例調整到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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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什麼是汽車保險的核保其主要意義是什麼
核保一般是指保險核保,保險核保是指保險人在對投保的標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實的基礎上,對可保風險進行評判與分類,進而決定是否承保、以什麼樣的條件承保的過程。
在核保過程中,核保人員會按標的物的不同風險類別給予不同的承保條件,保證業務質量,保證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核保的意義就是嚴格執行保險公司承保政策,控制風險。把機動車信息,投保人信息,投保險種信息錄入系統,系統里有人核實審查,覺得沒有問題就通過審查,允許投保。
核保的基本原則
是指導保險人風險選擇和分類的原則。通常反映了保險人的策略業務目標;
又稱為核保目標,是指導核保員行為的一系列的規章制度。
影響著公司的戰略目標、產品定價和公司安全。
不同的保險公司都有其自己的核保原則,但基本原理都是一致的。
核保的目的及意義
合適的核保結論(sound underwriting)
對客戶公平的維護各被保險個體之間的公平;
實現的前提:必須依據保險公司指定的核保原理及規則進行核保。
核保必須遵循:「持續性風險選擇原則」;
核保員所作出的核保決定持續一致;
公司所有的核保員對核保政策的掌握保持一致;
對公司公平基本符合精算要求;
安全性維護保險公司的健全經營和良好競爭力。
【核保在人壽保險中的地位】
核保在人壽保險中的地位,換言之就是指核保在人壽保險運行過程中扮演著一個什麼樣的角色。
核保在人壽保險的業務流程上起著一個承前啟後的作用。
核保是壽險公司盈利的重要保障。
核保也是建立壽險業務秩序的保障。
❺ 車險有哪些項目
機動車輛保險一般包括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包括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部分。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交強險,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國家規定強制購買的保險。機動車必須購買交強險才能夠上路行駛、年檢、掛牌,且在發生第三者損失需要理賠時,必須先賠付交強險再賠付其它險種。
商業險是非強制購買的保險,車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購買。
(5)汽車保險承保業務有哪些擴展閱讀
車險特點
(1)保險標的出險率高。機動車輛屬於交通工具,常態即是不停運動,所以很容易出現碰撞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而且由於早期行政許可程序不夠完善,許多駕駛人員不具備基本的操作技術。交通設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機動車輛出險率高。
(2)業務多,投保率高。 正由於機動車輛出險率高,所以機動車輛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門都通過保險轉嫁風險,所以機動車輛保險業務增多,投保率高。
(3)險種復雜,專業性強,消費者易產生誤解。
機動車輛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
基本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三責險)、車輛損失險(車損險);附加險包括全車盜搶險(盜搶險)、車上責任險、 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
而其中許多險種不能通過簡單的字面意思進行理解,並且部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介紹保險時存在誤導的情況,導致消費者不能較好的理解各個險種的條款,造成誤解,產生糾紛。
(4)不確定性
由於機動車輛在陸上行駛、流動性大、行程不固定,對保險人而言,無疑增加了危險事故與保險損失的不確定性和難以預測性。
(5)擴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經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使用已保險的機動車輛,如果發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並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保險人均負賠償責任。
(6)無賠款優待
無賠款優待是機動車輛保險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為了解決在風險不均勻分布的情況下,使保險費直接與實際損失相聯系。
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車,各國的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均採用「無賠款優待」制度。
(7)維護公眾利益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一種與機動車輛密不可分的責任保險業務,在絕大多數國家均採用強制原則實施,從而是一種法定保險業務,各國之所以對這種業務特殊對待,其出發點都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即確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夠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機動車輛保險
❻ 乙方須在甲方處辦理汽車保險業務,包括交強車損三者十萬盜搶玻璃劃痕自燃不計免賠
一般來說大家認可的汽車全保指: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車上人員險等這幾項,有條件還可以附加盜搶險、玻璃險、車身劃痕險、自燃險等。
據了解,當前機動車保險分為交強險、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交強險是由國家強制執行的,最高賠付6萬元。基本險包括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四種,基本險可單獨購買,附加險必須在購買基本險的基礎上進行選擇。附加險包括玻璃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等險種。
吳世棉指出,車主應該購買的保險包括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由於當前醫療費用高昂,以及撞死人後需賠30萬元以上,而交強險最多隻能賠付6萬元,遠遠無法承擔事故帶來的經濟負擔。不計免賠險建議車主最好購買,否則,一旦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最多隻賠付總損失的80%。新車不用買自燃損失險,因為在保修期內,一旦自燃會由廠家負責。
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險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保險車輛因保險人責任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全車盜搶險:負責賠償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和車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毀的賠償責任。
玻璃單獨險:車輛在停放或使用過程中,其他部分沒有損壞,僅玻璃單獨破裂或破碎,玻璃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
自燃損失險:車輛因電路、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以及因運載貨物自身起火原因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不計免賠特約險: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金額,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本車車上人員的受傷,由表及裡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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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車輛交強險有哪幾個保險公司可保
經保監會批准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中資保險公司可保車輛交強險,具體有: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聯合保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杜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等。
拓展資料:
【保監會】
保監會一般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原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車輛交強險】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交強險是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其保費是實行全國統一收費標準的,由國家統一規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車型號的交強險價格也不同,主要影響因素是「汽車座位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2020年9月19日後
(1)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2)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❽ 汽車保險核保的內容
保險核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申請進行審核,決定是否接受承保這一風險,並在接受承保風險的情況下,確定保險費率的過程。在核保過程中,核保人員會按標的物的不同風險類別給予不同的費率,保證業務質量,保證保險經營的穩定性。核保是承保業務中的核心業務,而承保部分又是保險公司控制風險、提高保險資產質量最為關鍵的一個步驟。
車險核保流程:
風險詢問和分析,根據被保險人體檢結果、被保險車輛的驗車相片、投保財物的保前查勘相片、投保需求判斷風險等級確定是否可承保,釐定收費標准,編寫承保方案,審核投保資料,審閱保險合同,簽發保險單。有必要辦理保險單更改的時候,分析批改申請,確定批改單的內容,簽發批單。
核保人對每一個保險合同負責,如果出現違反核保規則的合同而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會承擔較嚴重的責任,必須有經驗而且細心,而且有旺盛的好奇心,了解各行各業的相關信息,具備一定的合同法、安全生產法、醫療知識。
車險核保的主要內容:
核保工作包括事前風險選擇和事後風險選擇兩個方面。
(1)事前風險選擇是在展業的風險選擇基礎上,對可承保的標的進一步分析、審核,確定是否接受承保及其條件。
①投保人資格
對於投保人資格進行審核的核心是認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擁有保險利益,汽車保險業務中主要是通過核對行駛證來完成的。
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是針對車隊業務而言的。保險公司通過了解企業的性質、是否設有安全管理部門、經營方式、主要運行線路等,可以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車輛管理的技術和經驗,及時發現其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便於採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和控制風險,做到科學經營。
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信譽
近年來,在汽車保險領域中出現了大量的保險欺詐現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虛構保險利益,製造保險事故,偽造事故現場,擴大事故損失等手段,進行詐騙活動。因此,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信譽調查和評估逐步成為汽車保險核保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評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信譽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對其以往損失和賠付情況進行了解,那些沒有合理原因,卻經常「跳搜」更換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往往存在道德風險。
④保險標的
對保險車輛應盡可能採用「驗車承保」的方式,即對車輛進行實際的檢驗,包括了解車輛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復印行駛證、購置車輛的完稅憑證,拓印發動機與車架號碼,對於一些高檔車輛還應拍照和建立車輛檔案。
⑤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的確定涉及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的利益,往往是保險雙方爭議的焦點,因此保險金額的確定是汽車保險核保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⑥保險費
核保人員對於保險費的審核主要是費率適用的審核和保險費計算的審核。
⑦附加條款
基本險和標准條款提供的是適用汽車風險共性的保障,但作為風險的個體是有其自身特性的。一個完善的保險方案不僅要解決共性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解決個性問題,即附加條款適用於風險的個性問題。由於特殊性往往意味著高風險,因此在對附加條款的適用問題上更應當注意對風險的特別評估和分析,謹慎接受和制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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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車險一般買哪幾項
車險按需求確定購買項目,具體如下:
1、全面型
交強險+商業三責險(100萬元)+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不計免賠特約+車身劃痕損失險。
約有20%的車主選擇此類型組合。適合於新車新手及需要全面保障的車主。
2、常規型
交強險+商業三責險(50萬元)+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盜搶險+不計免賠特約。
約有60%的車主選擇此類組合。適合於有長期固定人員看守的停放場所停放的車輛,也適合於有一定駕齡、願意自己承擔部分風險的車主。
3、經濟型
交強險+商業三責險(50萬元)+車損險+不計免賠。
約有15%的車主選擇此類型組合。適用於車輛使用較長時間以及駕駛技術嫻熟、願意自己承擔大部分風險的車主。
(9)汽車保險承保業務有哪些擴展閱讀:
車險的購買原則:
原則一:優先購買足額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所有的汽車保險險種第三者最為重要。畢竟,汽車毀了可以不開車,但是,他人的賠償是免除不了的,購買汽車保險時應該將保持賠償他人損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
原則二:購買三者險的保險金額要參考所在地的賠償標准。
原則三:購買車上人員險後,再購買車損險。如果沒有其他意外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車主,給自己購買10萬的司機險作為醫療費用;如果乘客乘坐幾率大,可以投保乘客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