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交強險標志上有保險憑證號嗎
有保險憑證號。
《交強險保險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1)汽車保險憑證號在哪裡擴展閱讀:
《交強險保險條例》相關法條:
第十三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Ⅱ 保險憑證號在哪個位置
大部分保險合同的保險憑證號一般在保單的右上角位置,但是不同保險公司的不同險種可能存在差異,不過都是能夠在保險合同上找到的。所謂保險憑證號其實就是保險單號,也是保險合同號碼,為保險合同唯一的身份號碼。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是指保險合同生效成立的證明文件,即簡化的保險單。保險憑證上通常不列明保險合同條款,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在保險憑證中列有條款時,如正式保單內容與其沖突,則以保險憑證為准。保險憑證通常用於根據預約保險合同進行貨物運輸保險時作為每批貨物的保險證明,團體保險中團體成員參加保險的證明,或證明被保險人已參加強制汽車保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等情況。
拓展資料:
一、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二、 保險憑證的用途:
1、在一張團體保險單項下,需要給每一個參加保險的人簽發一張單獨的憑證;
2、在貨物運輸保險訂有預約合同的條件下,需要對每一筆貨運簽發單獨的憑證;
3、對於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一般實行強制保險。為了便於被保險人隨身攜帶以供有關部門檢查,保險人通常出具保險憑證。 此外,我國還有一種聯合保險憑證,主要用於保險公司同外貿公司合作時附印在外貿公司的發票上,僅註明承保險別和保險金額,其他項目均以發票所列為准。當外貿公司在繕制發票時,保險憑證也隨即辦妥。這種簡化憑證大大節省人力,對港澳地區的貿易業務也已大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