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區車位可以出租嗎
市司法局:《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小區的車位是建築規劃內的,在出售、附贈或出租前,一般屬於開發商所有,由開發商與業主分別協商約定產權轉移方式或使用權歸屬,但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如果是佔用共有道路、綠地等業主共有場所的車位,則屬於業主共有,其出售、贈與或出租都必須經業主共同決定。
因此,如果開發商把規劃內的車位出售給本小區業主以外的其他個人、組織,損害業主權利的,或者是開發商擅自處分業主共有車位,損害業主權利的,業主都可以追究開發商的侵權責任。
業主與開發商就侵權責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