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車管所檢車流程
車管所檢車流程具體如下:
1、攜帶本人駕駛證、身份證、行駛證和當年有效期內的交強險保單,將車輛駕駛至車管所或機動車查驗站;
2、到車管所填寫《機動車年檢申請表》,將表格等材料交給工作人員,並繳納年檢費,逾期驗車;
3、繳費後,到外面讓工作人員對車輛進行目視檢查,並准備好滅火器和警示三角架。外部檢查後,立即上線檢查。在線查驗完成後,返回大廳到指定窗口領取查驗准證單。持資質單到指定窗口領取年檢貼紙和環保檢查合格貼紙,車輛年檢完畢;
4、領取年檢貼和環保貼時,必須提交駕駛證復印件,可提前准備好。機動車年檢可以提前60天進行,合理安排時間,不要過期。逾期罰款200元扣3分;
5、檢查前檢查是否有違規信息,如果有違規信息必須處理掉,否則不允許驗。
機動車檢查周期具體如下:
1、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年檢驗2次;
2、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5、機動車年審時間根據新車入戶的時間而定,如機動車行駛證的登記初始日期是2007年6月,那麼,車輛年檢的時間就是每年6月。同時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也就是說如6月參加年審的車輛,可在4、5、6月前往檢測線參加年檢。
綜上所述,通過車輛年檢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性能是有必要的。不同的車型年檢的時間也是有所不同的。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持有第三款規定以外准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發生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❷ 私家車第六年如何年檢
車輛單位或車主需填寫機動車年度檢驗表,並按照當地車管所規定的日期,送指定地點進行年檢。車輛檢驗合格後,車輛管理機關在行駛證和機動車年度檢驗表上加蓋印章。 汽車年檢手續:
1.車輛單位或車主需填寫「機動車年度檢驗表」,並按照當地車管所規定的日期,送指定地點進行年檢。車輛檢驗合格後,車輛管理機關在行駛證和「機動車年度檢驗表」上加蓋印章;
2.長期在外地執行任務不能按期參加檢驗的車輛,由車主提出申請,報經原籍車管所委託駐地車管所代為檢驗。檢驗後,將檢驗結果通知原籍車管所;
3.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年檢的車輛,應事先向當地車管所申請延期。
《交通法規扣分細則》
第七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准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