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駕駛證是哪裡發放的
駕駛證是車管所發放的,但車管所是交警部門的下屬單位,所以有的駕駛證顯示核發單位是車管所,有的是交警支隊。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發、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❷ 駕照在哪裡領取
駕照在車輛管理所領取。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1、申請者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2、申請者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寧波地區需暫住證滿3個月才能申請)。
3、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駐地提出申請。
4、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5、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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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1、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❸ 駕照是什麼機構發的
駕照是由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發放的。是在駕照申請人申領並考試合格後才發放的。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准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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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十四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駕駛許可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直接申請相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
(一)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注銷的;
(二)原機動車駕駛證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的;
(三)原機動車駕駛證由本人申請注銷的;
(四)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身體條件暫時不符合規定被注銷的;
(五)原機動車駕駛證因其他原因被注銷的,但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六)持有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