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車輛報廢去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下發的《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二十八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滅失的;
(二)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二)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的。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㈡ 汽車報廢去哪裡申請報廢
【法律分析】:汽車報廢去車管所申請報廢。汽車報廢要去車輛登記的當地車輛管理所,簡稱車管所。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准、滅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國境內道路上使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此昂管的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執行有關工作。
㈢ 車輛報廢在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
1、首先說一下應該到哪裡去辦理汽車報廢的手續,根據目前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報廢手續的朋友們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也就是你所在的當地車管所,辦理車輛報廢手續。
2、辦理汽車報廢之前,車主要做的第一步是將自己的機動車違章的事情處理一下,特別是有事故的,一定要先處理完畢。這樣才能夠進行汽車報廢,不然的話不能車管所不會辦理。
3、申請報廢的車的時候,本人要領取一份表格,主要是填寫機動車的變更和過戶以及改裝事項,其中還包括停駛和報廢審批的申請表各一份,同時會要求加蓋車主的印章。
4、填表完畢要開始進行登記受理的申請,此時車管所會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法律依據: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
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願作報廢處理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㈣ 報廢車輛去哪裡報廢
法律分析:車輛登記的當地車輛管理所(簡稱 車管所)
1、車主單位或個人提出報廢申請;
2、單位或個人攜報廢車輛汽車行車證(或復印件)、交車人本人身份證到市金屬回收總公司交車辦理《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3、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行車證、車牌照等到市車管所辦理戶籍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九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十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逐車登記機動車的型號、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㈤ 車輛報廢在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車輛報廢去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辦理。車輛報廢年限就是指汽車在使用期間根據車座的數量和使用時期規定的一項安檢制度。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