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團體名稱:中國汽車工程學會。英文名稱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China,縮寫為SAE-China, 簡稱「中汽學會」。
第二條 - 本會的性質:由汽車產業鏈相關領域的中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國汽車工業科技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和黨與政府聯系汽車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動員和組織廣大汽車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推動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促進汽車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和提高,促襪睜友進汽車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為汽車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社會和經濟發展服務,為建立創新型國家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代管單位為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第五條 - 本會的辦事機構是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秘書處,地點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 范圍
第六條 - 本會的主要業務范圍是圍繞我國早橋汽車科學技術開展如下工作: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推動有利於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為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三)舉辦科技展覽活動和科普活動,組織編輯、出版有關科技書刊和音像製品,弘揚科學精神,傳播先進技術、科學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四)組織開展汽車產業科技發展戰略研究,積極參與國家科技政策、法規制定工作,承擔經濟建設項目論證、可行性研究和評估工作;
(五)接受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或者委託授權,開展科技獎勵、科技成果鑒定和專業技術資格認證和評審工作,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公正客觀評價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能,舉薦人才;
(六)開展科技咨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參與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
(七)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活動,積極發展和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世界各國汽車界相關機構、工程師的友好交往,促進國際科技合作;
(八)開展工程師培養、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提高科技人才專業水平和學術水平;
(九)創辦為發展科技事業和為會員服務的社會公益性實體,興辦與符合中國汽車工程學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呼聲,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分為學生會員、會員、高級會員和海外會員等。
第八條 -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自願申請和承認學會章程,符合會員條件並願積極參加和支持學會活動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的資格條件
凡普通高等院校汽車或相關專業本科三年級(含)以上的學生及在讀告槐研究生均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會員:
(1)大學本、專科畢業,並擁有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資格者;
(2)長期從事汽車及相關領域的工作,並在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者;
(3)積極、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科技和行業部門管理人員。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高級會員
(1)取得高級工程師、副研究員、副教授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2)在學術界、工程界和技術科學領域內做出一定貢獻、或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者、或曾榮獲國家級、省級和本會科技獎勵項者;
(3)承擔和從事學會工作多年,對本會發展和建設有重要貢獻者。
凡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汽車及相關領域工作的科技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均可申請成為海外會員。
當依據本會與國外學會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涉及雙方互贈指定人員會籍的,經本會審核批准接納,由本會發給上述指定人員相應等級的會員證書和證章。
(二)團體會員:從事與汽車及相關領域科研、教育、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學術性團體。
第九條 - 會員入會程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學會理事會授權機構受理、審查和批准後,頒發統一的《中國汽車工程學會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由單位填寫團體會員申請表,經理事會授權機構受理、審查和批准後,頒發統一的《中國汽車工程學會團體會員證》。
(三)海外會員入會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核准備案。
第十條 -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或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時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學會理事會、分支機構任職人員的要求推薦相關候選人;
2、選派代表參加學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時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3、要求本會協助組織咨詢、培訓、技術攻關等活動;
4、對學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執行學會決議,積極參加學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4、介紹新會員入會;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 退會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按規定繳納會費,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 除名
會員如有損害學會聲譽,違反學會宗旨,經會員批准機構審查核實後除名。
個人會員如觸犯刑律或被剝奪政治權利,團體會員如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活動的,其會籍即被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產生理事會;
(五)審議和批准會費收取標准;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學會、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現任理事為當然代表。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 理事會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決定常務理事的增補和罷免事項;
(四)領導並監督所屬組織機構開展活動,進行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六)決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批准本會工作細則等相關管理文件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狀況;財務狀況
(九)籌備召開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 本會理事由各省市學會及有關單位按理事條件及商定的分配名額充分醞釀,民主協商推薦候選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人選應是熱心支持學會工作,學術上有成就,作風正派,身體健康,有能力承擔和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理事會理事因故需要變更時,由原推薦單位按規定的程序提出,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後方可確認。
第十九條 - 理事會每年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幹人組成,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和(十)項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1、根據理事長的提名,決定榮譽稱號、名譽職務的授予和邀聘顧問等事項;
2、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第二十二條 -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 常務理事會成員因故需要變更時,由原推薦單位按規定的程序提出,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後方可確認。
第二十四條 -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汽車界有較高的威望和較大的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正副理事長任期屆滿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如遇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任職。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理事會委託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擔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監督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五)提名名譽職務、邀聘顧問,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參與本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決定。
第三十條 - 秘書長(本會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代表本會簽署法律文件和有關工作條例、規定、制度等重要文件;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在與本會理事長和相關方面充分協商的前提下決定學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在理事長的授權下主持開展其他工作,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 副理事長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理事長履行相關職責;
(二)承擔並完成理事長、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工作。
第五章 分支機構設立、撤消及管理
第三十二條 - 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消
(一)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專業分會、研究會和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均為非獨立法人機構。
(二)分支機構在本會領導下圍繞特定的領域、在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承擔相應的職責,承擔並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付的任務,支持本會秘書處的工作;
(三)分支機構的設立、撤消及名稱、掛靠機構、主要負責人員變更等事項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報常務理事會批准。應報上級主管單位和民政部審批的,按國家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各分支機構對外開展業務時一律按中國汽車工程學會…專業分會或中國汽車工程學會…工作委員會的名稱開展工作。未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批准,不得擅自決定對外簽署合作協議和加入國際組織事項。
第三十四條各分支機構不得另行訂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則范圍內,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制訂工作條例,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的任職人員均應為本會個人會員,所在單位原則上應為本會團體會員。任職人員所應具備的個人條件需符合相關規定,原則上應全部由在崗現職人員擔任,具體任職名單需按規定的程序提出、審批和聘用。
第三十六條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汽車工程學會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 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領導部門撥款。
(二)在本章程規定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三)會費收入;
(四)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五)利息收入;
(六)學會各種基金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 本會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 本會經費應用於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 本會辦事機構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和完整。
第四十一條 - 本會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及專職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 本會按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國家撥款、資助等費用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適時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學會資產。
第四十四條 - 本會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 本會換屆選舉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及代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制訂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制訂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理事會審議,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需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章程,在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和管理需要制訂若干工作細則或管理制度,按規定程序審定、批准後實施。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十條 -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代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及代管單位的監督下,按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會徽
第五十二條 - 本會的會徽由文字SAE,CHINA和圖形兩部分組成,如下圖所示。根據需要,可在其周圍寫上本會中文名稱及英文縮寫。
第五十三條 - 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懸掛和在出版物上印刷,也可作為徽章佩帶。
第五十四條 - 會員不得使用會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7日第七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改說明
一、現行《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章程》簡介
現行《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由2001年9月中國汽車工程學會(以下簡稱「中汽學會」)第六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民政部批准,於2001年11月生效。
現行《章程》共分8章52條,指導了中汽學會第六屆理事會的工作。
第一章:總則 5條
第二章:業務范圍 1條
第三章:會員 7條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19條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9條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2條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3條
第八章:附則 6條
二、《章程》修改的原因和依據
近幾年,我國政府管理機制和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我國汽車工業快速發展,對學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現行《章程》已經不能夠適應形勢需要,需要進行調整,,以更好地指導今後的工作。
修改原因和依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產業鏈長是汽車工業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汽車工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眾多相關工業協調發展基礎之上,而跨行業正是學會這類科技社團的重要特徵。因此,中汽學會的工作就不能只停留在汽車工業領域,必須將加強汽車產業鏈各相關領域的合作與溝通、推動相關領域科學技術的共同發展和進步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因此,有必要對《章程》中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2006年召開的全國科技大會和新頒布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第七屆全國代表大會」上,中央對全國學會提出「立足科學發展,著力自主創新,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建功立業」的要求。因此,學會的業務范圍應更清晰地體現上述要求。
會員是學會工作的基礎,也是學會重要的工作對象和服務對象。隨著汽車工業就業人數的不斷擴大,要求中汽學會建立更加完善的會員體系,針對不同類別的會員提供更好的服務。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進一步明晰會員體系的構架。
學會的組織體系是學會工作的基本保證,理事會和學會分支機構是否能夠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做到規范且有效運行,關繫到學會能否完成好應承擔的職責,關繫到學會的功能能否得到有效發揮,並對學會長遠發展目標的實現有著重要影響。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學會系統各級組織的職責和主要負責人的職權,進一步規范對分支機構的管理。
三、《章程》的修改內容
1、關於章節和條款設置的修改
修改後的《章程》共分10章58條。較現行《章程》增加了「分支機構設立、撤消及管理」一章,將「會徽」單列一章。具體章節和條款設置如下。
第一章:總則 5條
第二章:業務范圍 1條
第三章:會員 7條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18條
第五章:分支機構設立、撤消及管理 5條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10條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及相關管理制度的制訂 3條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3條
第九章:會徽 3條
第十章:附則 3條
2、關於「第一章:總則」的修改
對第一條,重新規范了中汽學會的英文縮寫和中文簡稱,以便於對外開展工作。
對第二條,中汽學會的組成由原來的「由中國汽車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改為「汽車產業鏈相關領域從事技術研究、產品設計、製造、營銷及售後服務、教學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團體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進一步突出了學會的跨專業、跨領域、跨地區特徵。
對第三條,中汽學會的宗旨中增加了「推動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為社會和經濟發展服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的內容,以體現國家對學會工作的要求。
對第五條,由「中汽學會辦事機構是中國汽車工程學會辦公室,……」改為「中汽學會辦事機構是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秘書處」,以區別通常意義上的辦公室,便於對外聯絡。
3、關於「第二章:業務范圍」的修改
現行《章程》中學會的業務被歸納為8項,現根據汽車工業發展需要和中央對全國學會工作的要求,進行了重新整理和補充,歸納為10項,以更好地體現學會的功能。
4、關於「第三章:會員」的修改
對第七條,補充明確了個人會員的分類,並在第八條中對各類會員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對第九條中取消了個人會員入會必須有一名會員介紹的內容,以方便科技工作者加入學會,便於開展工作。
對第十條,明確會員在參加學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學會提供的服務時都能夠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而不僅僅是現行《章程》規定的「在獲得學會出版的刊物和學術資料」方面,較拓寬了會員享受優先權和優惠權的范圍,與學會長期以來堅持「建設服務型學會」的工作方針相一致。
對第十一條,現行《章程》中對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應履行的義務有所差異,現將其統一。
對第十二條,將現行《章程》規定「會員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不參加活動,視為退會」改為「會員不按規定繳納會費,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中汽學會將在《組織工作細則》和其他相關管理文件中進一步細化對會費繳納的規定。
5、關於「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的修改
在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中分別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職責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更好地體現了在學會組織體系中三者的關系,更好地體現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學會工作所擁有的決策、監督和管理地位。
鑒於法人代表在機構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在第二十八條中明確提出「中汽學會理事會委託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此項修改的基礎上,分別在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中對理事長、秘書長的職權進行了更加清晰的界定,尤其是在保證相關法律文件簽署的有效性方面。同時增加了第三十一條,明確了副理事長的職權。
對第十五條,增加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推薦的推薦渠道,體現了與第二條「中汽學會性質」的一致性。
對第十六條,參考了其他社會團體的做法,將現行《章程》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改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這一修改符合民政部的相關規定。
對第二十五條,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增加了對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的要求。
6、關於「第五章:分支機構設立、撤消及管理」的修改
本章是現行《章程》第四章第三十條「工作委員會」、第三十一條「直屬及專業分會」、第三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汽車工程學會業務上受中汽學會指導」和第八章第四十七條「各直屬幾專業分會不另立章程……」的擴展。
本章依據民政部的有關規定明晰了分支機構的類別,提出了分支機構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原則規定了任職人員產生方式和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分支機構的管理奠定了基礎。
7、關於「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的修改
增加了第三十九條,明確學會可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專項基金,它將對學會今後的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8、關於「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及相關管理制度的制訂」的修改
本章是將現行《章程》第六章第四十二條(關於《章程》的修訂)、第四十三條(關於《章程》的通過)和第八章第四十八條(關於學會工作細則的審定)內容進行了整合,以使《章程》的結構更加合理。
9、關於「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的修改
此章節未做大的調整,基本保持了原有內容。
10、關於「第九章:會徽」的修改
本章是將列入現行《章程》第八章「附則」中有關內容單列成章,並增加了第五十四條和五十五條,對會徽的使用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以體現會徽使用的嚴肅性。
11、關於「第十章:附則」的修改
本章保留了現行《章程》第八章「附則」中未做調整的部分,即現行《章程》中的第五十條、五十一條和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