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偷鑰匙屬於盜竊罪嗎該受怎樣的處罰
偷鑰匙,不能定性為盜竊罪,因為沒有達到盜竊罪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條件。如果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以下幾點:
1、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以及財產性利益;
2、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3、盜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才成立盜竊罪。前一種類型可謂普通盜竊,後四種類型可謂特殊盜竊。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成立竊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