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型汽車包括哪些
在我國,交通管理部門把汽車分為大型汽車和小型汽車。
小型汽車是指:總質量 4.5t(含)、乘坐人數(駕駛員除外)9人(不含)或車長 6m (不含)以下的汽車。如轎車、吉普車、微型車、輕型客車、輕型載貨汽車及小型專用汽車都屬於小型汽車。
小型汽車使用尺寸前後一致、藍底白字的汽車號牌。 小型汽車
如果你是要看你是否准駕車型:
C照(小型汽車)細分為7種,以進一步加強管理的針對性。 細化後的C照(小型汽車)將具體細分為C1、C2、C3、C4四種,其中C1為手動擋小型車駕照,C2為自動擋小型車駕照,C3、C4則為小型貨車、三輪摩托車、四輪農用運輸車、三輪農用運輸車等准駕車型。
此外,在駕照準駕車型 C1可以駕C1、C2、C3車,C2隻能駕C2車,C3、C4也只能駕C3、C4車
B. 小型汽車有哪些分類
小型汽車的標准總重量4500kg以內車長6米以內乘架人數小於20人
具體又分為
1小型客車-旅行小客車,轎車型小客車其他小客車等
2小型貨車-攔板式小貨車,廂式小貨車等
3小型特種車-小型消防車,小型救護車,小型警車等
4小型專用載貨車-小型專源頃用罐車,小型郵政車等
5小型其他專用車-小型粗裂尺起重車岩高,小型牽引車等
C. 小型汽車包括什麼車型
包括小型自動擋汽車和三輪汽車
D. 什麼車屬於小型汽車
小型汽車包括旅行車、小轎車、吉普車、微型廂式車。
《廣東省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本《細則》稱的定編小汽車包括旅行車、小轎車、吉普車、微型廂式車。旅行車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麵包車以及工具車。小轎車是指小卧車。
吉普車是指越野車。微型廂式車是指座位在6個及以下的麵包車和能裝少量貨物的全封閉的廂式車。
(4)普通小汽車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廣東省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相關法條:
第三條本《細則》稱的公務用車,是指按規定配給省、市、縣級領導的相對固定用車或工作用車。行政業務用車,是指根據工作需要、人員編制,為省、市、縣級領導機關和直屬科級以上黨政機關、法院、檢察院、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配備的非生產性的工作用車。
生產業務用車,是指銀行、保險、地質、測繪、電力、郵電、無線電、礦山、三防、環境監測、安全監察、交通稽查、稅務征管、工商經檢、路政管理、科普及化學輻射等單位配備的業務車。
特殊專業用車,是指警車、囚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機要交通車等。接待用車,是指旅遊部門或接待部門和接待任務重的黨政機關等單位配備的專門用於接待的小汽車。
E. 汽車分類的有哪些
汽車是一個種類繁多的大家族,各種汽車有各種不同的用途,因此人們要將它們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有轎車、客車、貨車、越野車、專用車、自卸車和牽引車等,類型裡面還要根據車型細分,按照我國原國家標准規定各類汽車劃分如下:
轎車按照發動機排量劃分——
有微型轎車(1升以下)、輕級轎車(1-1.6升)、中級轎車(1.6-2.5升)、中高級轎車(2.5-4升)、高級轎車(4升以上);
客車按照長度劃分——
有微型客車(不超過3.5米)、小型客車(3.5-7米)、中型客車(7-10米)和大型客車(10米以上);
貨車按照載重量劃分——
有微型貨車(1.8噸以下)、輕型貨車(1.8-6噸)、中型貨車(6-14噸)、重型貨車(14噸以上)。
轎車、客車和貨車都是最普遍最常用的汽車,而越野車、專用車、自卸車和牽引車則具有專門的用途,適宜使用在特殊的環境和場合中。越野車主要用於壞路或無路地區的全輪驅動的汽車,但現在用途已經擴展為一般商用車;專用車又稱特種車,是一種不同於上述任何類型汽車並具有特種結構,主要用於特殊用途的汽車,例如救護車、消防車、押鈔車、灑水車、郵政車、電視轉播車、油罐運輸車、水泥攪拌車等等;自卸車是工礦企業和建築工地用於裝載散裝原料、砂土並能使貨箱自動傾翻卸貨的汽車;牽引車專門用於牽引掛車的汽車,例如專門牽引集裝箱掛車。
以上轎車的分類以車的排量為依據,這點各國大同小異。例如美日等大國轎車級別分類如下:
美國轎車分類
級別 A B C CD D E F
發動機排量 〈1升 1.3升 1.6升 1.8升 2.2升 >2.2、<2. >2.8
級別 輕四輪 小型汽車 普通車 Aoo Ao A B C D
發動機排量 0.55升 1-2 >2 〈1升 1.3升 1.6升 2.2升以上
不過,上述我國車輛類型的分類將會過時。因為它是我國在1988年6月發布的有關國家標准(GB/T3730.1-1988)上劃分的。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和與國外汽車業的合資合作與交流日益增多,面對近十幾年來出現的各式各樣汽車,這些標准巳與國際通行標准不銜接,不適應實際需要。
為了改變這一現象,我國重新制定了有關汽車分類的新標准(GB/3730.1-2001)。新標准依據國際標准(ISO 3833)制定,其中最顯著的修改,一是廢除「轎車」的提法,改稱為「乘用車」,二是不再將越野車單獨分為一類,而是歸屬到各個車類中。
新標准將汽車分為兩大類:乘用車和商用車。
乘用車(不超過9座)分為普通乘用車、活頂乘用車、高級乘用車、小型乘用車、敞篷車、倉背乘用車、旅行車、多用途乘用車、短頭乘用車、越野乘用車、專用乘用車等11類。
商用車分為客車、貨車和半掛牽引車等3類。客車細分為小型客車、城市客車、長途客車、旅遊客車、鉸接客車、無軌客車、越野客車、專用客車。貨車細分為普通貨車、多用途貨車、全掛牽引車、越野貨車、專用作業車、專用貨車。
新標准廢除「轎車」的名稱而改稱「乘用車」,被認為是對傳統觀念的變革,它將改變傳統觀念將轎車視為奢侈品的思想,回復到主要是一種代步工具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