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營運的家用7座車輛必須強制噴字嗎有無法律依據
強制噴字的是營運車。只要你的行駛本上是營運車輛的性質,是必須要噴字的,可以讓執法人員快速識別營運車,便於檢查。只要你的7座車的行駛證不是營運車性質,就不用強制噴字。
檢測站是按照公安部《機動車檢驗規程(GA801-2013)》,第十九項關於「外部標示、文字噴塗」的規定和省交警總隊、市交警支隊關於落實公安部交管局「8.1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從2013年9月1日起對核載7座以上的麵包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等車輛,要求在明顯位置噴塗核載人數字樣。
(1)汽車核載在哪裡印字擴展閱讀:
根據車輛類型和使用性質的不同,外觀標識、標注和標牌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所有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專項作業車,其駕駛室(區)兩側應噴塗有總質量。所有半掛牽引車,其駕駛室(區)兩側應噴塗有最大允許牽引質量,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貨車和自卸車,駕駛室兩側應噴塗有欄板高度,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掛車,其車廂兩側應噴塗有欄板高度,噴塗的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於等於80mm。
2.總質量大於等於45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掛車、其車身(車廂)後部應,(噴塗/粘貼)有符合規定的放大號,無法(噴塗/粘貼)的平板掛車應設置有符合規定的放大號。
3.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其乘客門附近車身外部易見位置,應用高度大於等於100mm 的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標明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
4.教練車應在車身兩側及後部噴塗有高度大於等於100mm 的「教練車」字樣。
5.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應按GB/T17676的規定標注其使用的氣體燃料類型。
6.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的車身顏色應符合相關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警車、消防、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應齊全、有效,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7. 殘疾人機動車應在車身前部和後部分別設置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