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到車輛召回通知書怎麼辦被召回的車可以退車嗎
被召回的車輛不可以退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表示,缺陷汽車被召回,並不等於把舊車退還給廠家再更換新的。當某一批次的車輛在生產的過程中,因設計或製造方面的原因,導致該批次產品中存在同樣的缺陷,廠家就會計劃實施召回。一般情況下,召回的車輛只會進行維修,而不能退還,維修完成後再交還給車主。2. 多款汽車召回,吉利、比亞迪、BBA均有涉及,召回的汽車會如何處理
多款汽車均發布通知進行召回,召回的汽車量十分龐大,被召回的汽車多少都存在行駛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大部分召回的汽車會由4S店或者當地的廠家進行修理,更換配件,並告知用戶返車時間,如果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沒有辦法進行維修後使用則需要賠償消費者。
多款車輛被召回,也代表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多款車輛的召迴避免了行車過程中出現的意外事故,召回的汽車均是小毛病,在廠家進行更換配件和加裝配件後可以消除安全隱患。
3. 被召回的車輛怎麼處理
你好 1.
汽車被召回時,廠商一般會指定車型的具體生產時間段等詳細的召回范圍,將通過授權經銷商主動聯系相關車主,車主也可以主動向廠家客服或聯系當地經銷商了解具體情況。
2.
如落實自己的汽車是否在召回范圍內,與當地的授權4S店協商好具體的安排免費檢修事宜就可以了。
3.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車主有權向4s索取合理的因召回帶來的損失
4. 被召回的車怎麼處理,車主方面怎麼安排的
所謂的召回就是返廠修理,一般就是車主將車交給當地4s店,再由4s店統一送回廠家修理,並會告訴你一個還車時間。當然在這段時間會耽誤您的使用,所以一些車主不願送還車輛,並自行解決問題,但廠家召回的車輛大部分都是由於技術問題,並涉及到行車安全,所以車輛返廠還是很有必要的。
一般車主都會要求經銷商對其進行補償,當然一般都會被敷衍,這時你可以聯絡你的品牌的車友會,一同進行維權。影響正常用車賠償是一定要有的。
5. 汽車被召回後如何處理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製造商選擇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
由此可見,召回並不等於退貨,退貨只是執行召回的一種方式。一般情況下,由生產企業根據產品缺陷的具體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缺陷消除措施。
從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實施經驗與國外召回管理經驗來看,絕大多數的召回是通過免費修理或更換零部件的方式對缺陷進行消除的。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並沒有明確車輛召回需要補償消費者損失,如此,消費者想要索賠就非常有難度。不過若是因為問題車輛而導致有實際性的傷害,還是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向汽車廠家提及索賠事宜。
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條製造商確認其生產且已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當在按本規定第二十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應當及時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內容的召回計劃,提交主管部門備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車產品繼續生產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銷售商停止批發和零售缺陷汽車產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關車主有關缺陷的具體內容和處理缺陷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四)客觀公正地預測召回效果。
境外製造商還應提交有效通知進口商停止缺陷汽車產品進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製造商在向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立即將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及其預防措施、召回計劃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關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並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有關汽車產品,進口商停止進口有關汽車產品。
製造商須設置熱線電話,解答各方詢問,並在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缺陷情況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七條製造商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交附件2的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制定召回通知書(見附件5),向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告知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並開始實施召回計劃。
第二十八條製造商按計劃完成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後,應在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見附件9)。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應當對製造商採取的主動召回行動進行監督,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並提出處理意見。
主管部門認為製造商所進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預期效果,可通知製造商再次進行召回,或依法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產品召回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召回不可怕 體驗召回全流程
6. 汽車召回後如何處理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製造商選擇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
由此可見,召回並不等於退貨,退貨只是執行召回的一種方式。一般情況下,由生產企業根據產品缺陷的具體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缺陷消除措施。從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實施經驗與國外召回管理經驗來看,絕大多數的召回是通過免費修理或更換零部件的方式對缺陷進行消除的。
拓展資料
汽車召回制度始於60年代的美國,美國的律師拉爾夫發起運動,呼籲國會建立汽車安全法規。他努力的結果,就是《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
該法律規定,汽車製造商有義務公開發表汽車召回的信息,且必須將情況通報給用戶和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免費修理。1969年5月,美國媒體抨擊歐洲和日本車商私自召回缺陷車進行修理,特別指出藍鳥漏油和豐田可樂娜剎車故障問題。6月1日,日本《朝日新聞》報道這個消息後,在日本引起軒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運輸省修改了《機動車形式制定規則》,增加了「汽車製造商應承擔在召回有缺陷車時公之於眾的義務」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