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運輸危險廢物的處罰規定
法律分析:1從輕情節: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一般情節: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情節:當事人屬於再犯、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罰內容: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撤危險廢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 新環保法危廢處罰標准
新環保法危廢處罰標准分為以下幾點:
1、停建罰款就是項目環評未批先建的企業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2、查封扣押政府環保部門可給企業貼封條;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廢、有放射性的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傾倒污水 處理廠污泥及化工等工業污泥的;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的; 其他;
3、新環保法按日計罰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環評未批先建;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排污;超標排污和超總量指標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規避監管排污;通過暗管、滲坑滲井等方式排污等行為;
4、限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
5、除依法處罰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處罰,違反環保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6、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③ 汽車維修固體廢物怎麼處理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該如何做呢?
1、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要建立主要領導牽頭,專人負責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責任到人,做到台賬真實,依法委託,認真管理。
2、要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按要求規范管理各類危險廢物。
3、「依法委託處置各類危險廢物」,機動車維修企業須與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簽訂利用(處置)合同或協議,委託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4、「規范危險廢物貯存管理」,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分類收集、分區存放,並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貯存場所須有防滲的硬化地面、防雨及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廢活性炭的管理計劃必須向環保部門備案,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廢活性炭,企業必須委託具資質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理,禁止將廢活性炭交給供貨商帶回。
危險廢物的危害
(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