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汽車如何報廢
(1)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
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2)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一、車輛報廢流程:
1、車管所大廳領取並填寫《機動車報廢單》,同時提交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如需保留原號牌需先將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處理。
2、車管所檔案室查檔審核《機動車報廢單》,審核合格後電話通知領取《機動車報廢單》。
3、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將機動車送交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領取並填寫《機動車注冊、轉移喊陪、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同時提交行駛證、機動車牌照、機動車登記證書(沒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可以不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報廢單》。
4、民警查驗機動車,查驗被報廢解體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確認車輛五大總成(車身/車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後橋)是否齊全,合格的由民警出具《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5、車輛銷毀要求,民警負責進口機動車、校車、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低速汽車、掛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報廢解體監銷,其他車輛由報廢回收企業自行銷毀。
6、車輛銷毀後,報廢回收企業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由報廢回收企業工作人員將以下資料送交車管所14號窗口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業務,《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行駛證、機動車牌照、機動車登記證書(沒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可以不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報洞滲冊廢單》。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納宏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Ⅱ 汽車報廢有什麼流程
據《機動車登記規定》顯示,汽車達到報廢標准後,所有人是要按規定進行報納信廢處理的。那麼車輛如何報廢注銷登記,具體情況如下:
1、准備機動車敬茄卜所有人身份證原件、行駛證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牌照、事故車的話需要攜帶證明材料;
2、車管所業務窗口提出報廢申請,領取並填寫《機動車報廢單》;
3、工作人員審核後,符合條件的會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4、持報廢通知書將車送至報亮穗廢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5、工作人員核對發動機號、車架號等相關信息後,會將機動車進行拆解,並給機動車所有人開具《車輛報廢回收證明》;
6、持回收證明到車管所注銷機動車檔案即可。
Ⅲ 車輛報廢的流程是怎樣的把車報廢和直接扔掉哪個更好
車輛報廢的流程如下。汽車報廢和直接扔掉相比,當然是汽車報廢好,因為汽車報廢後是有補貼的。
符合補貼范圍的老舊車主,可憑《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有效的身份證明、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摺等憑證去申請補貼資金。
補貼資金的具體金額根據車型的不同,申領的金額也不同,例如:報廢的是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8000元,報廢的是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8000元,報廢的是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0000元。
Ⅳ 報廢汽車流程需要哪些手續如何辦理車輛報廢手續
一輛汽車使用了一定年限以後,就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尤其是營運車輛有明確的報廢年限,具體的報廢流程和手續有以下幾個方面。Ⅳ 如何申請車輛報廢程序
一、如何申請車輛報廢程序
1、申請車輛報廢程序鋒畝的步驟是:
(1)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2)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3)報廢的校銀正森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4)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申請表等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5)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車輛報廢條件是什麼
1、輕、微型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清慎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准規定值百分之五十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