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汽車拆解報廢的公司怎麼申請辦理
汽車報廢拆解公司的資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條件完成審批。
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經審查合格的,發給資格證書。
申請人取得書面資格後,應當按照《廢金屬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職業許可證》。
上訪人憑資質證書和特種職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在取得停牌許可證前,可以從事報廢車輛的回收、拆解工作。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1、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
3、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4、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5、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後,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6、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務。
⑵ 汽車拆解證是哪個部門辦的
法律分析:拆解報廢汽車應刻到汽車主管部門。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法律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