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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證如何換新的

發布時間:2023-06-01 20:43:39

❶ 更換行駛證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原件。3.提交原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4.一寸白底彩照好像3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登記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區域內除危險貨物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登記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警用車輛登記業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准、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登記。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或者電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辦理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查詢機動車登記、檢驗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時,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積極推行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為申請人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與有關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對實現信息共享、網上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辦理、便捷辦理的原則,推進在機動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等地設置服務站點,方便申請人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並在辦公場所和互聯網公示轄區內的業務辦理網點、地址、聯系電話、辦公時間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准確地記錄和存儲機動車登記業務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受理申請人網上提交的申請,驗證申請人身份,按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

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統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

第七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交驗機動車,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以及機動車的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登記業務監督制度,加強對機動車登記、牌證生產製作和發放等監督管理。

第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時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可、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

第十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

第十一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注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三)申請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專用校車辦理注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五)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但法律規定不屬於徵收范圍的除外;(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查驗機動車,採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稅務、保險等信息實現與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聯網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標志圖案、標志燈具和警報器進行審查。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為危險貨物運輸、公路客運、旅遊客運的,應當具備相關道路運輸許可;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道路運輸許可信息、車輛使用性質信息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為單位。

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實現與機動車製造廠新車出廠查驗信息聯網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時,免予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具備條件的摩托車銷售企業推行摩托車帶牌銷售,方便機動車所有人購置車輛、投保保險、繳納稅款、注冊登記一站式辦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五)機動車的型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不符的;(六)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八)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騙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行駛證;(四)屬於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屬於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還應當採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屬於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道路運輸許可信息、車輛使用性質信息的,還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屬於需要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的,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顏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並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復核並核發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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