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同類設備的銷售業績怎麼算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從購買或接受應稅勞務方或服務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以及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那麼下面法律快車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銷售額的計算公式是怎樣的及其他相關問題。
一、哪些項目不包括價外費用
(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銷售額的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銷售額=銷售量×平均銷售價格。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1、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或徵收率)。
2、含稅的銷售額=銷售額*(1+稅率)。
3、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或徵收率)。
三、常規情況下的銷售額確認
(一)銷售額的構成: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價外費用的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但不包括下列項目:1.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B. 汽車銷售額是什麼啊
汽車銷售額是指美國國內主要汽車製造商每月報告銷售金額。美國商務部每季度作出調整,並於每月結束前一至五天向公眾公布。
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向購買方價外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
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計算方法:銷售額=銷售量×平均銷售價格。
C. 視同銷售貨物的銷售額的確定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應加計消費稅額,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售價。
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3)同類汽車如何確定銷售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D. 對於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無銷售額的,如何確定銷售額
資源稅法實施後,絕大多數礦產品都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准確確定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對於資源稅的申報徵收非常關鍵。實踐中,由於資源稅的應稅產品形態多樣、納稅人賬簿完善程度不同、涉及關聯企業交易等原因,有時會發生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的情況。此外,當納稅人將應稅產品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時,還會發生自用應稅產品但無銷售額的情況。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總結資源稅前期的有效做法,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中明確,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後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後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後確定。
(四)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E. 個人通過二手車交易市場賣車銷售額怎麼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以下規定執行:(一)納稅人減按0.5%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並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本公告發布後出台新的增值稅徵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
F. 一般方式下的銷售額如何確認
一般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價外收入,如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等)
1.銷售額=價款+價外收入 【特別提示】價外收入視為含增值稅的收入,必須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再並入銷售額。2.銷售額中不包括: (1)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①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G. 汽車銷售營業額如何計算
汽車的銷售價格除1.17就是汽車銷售的營業額
H. 如何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計算的公式如下:
1、銷售額=銷售量×平均銷售價格。
2、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或徵收率)。
3、含稅的銷售額=銷售額*(1+稅率)。
4、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或徵收率)。
5、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6、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向購買方價外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銷售額的確定
一般情況下的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價外費用(即銷售方的價外收入)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滯納金、賠償金、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不包括在內:
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②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③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