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車輛年審需要什麼材料和證件
車輛年檢(個人)所需資料:
1.行駛證原件
2.交強險副本
3.身份證復印件
4.車輛
車輛年檢(單位)所需資料:
1.行駛證原件
2.交強險副本;
3.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車輛
最佳時間
機動車在年審日前的3個月,都可接受檢測申請年審。最好提前兩個月或1個多月,別等到距離年檢到期只剩不幾天才想起受檢。其次,每月10日前,檢測站業務量相對偏少,是過線免排隊的良機,中旬開始車子增多,下旬是扎堆期
注意事項
車輛年檢
車輛年檢
車的外表不能有改裝。
1.加包圍
2.車身顏色
3.玻璃太陽膜防爆膜顏色不能過深(一米以外能看清車內物品;主要指麵包車、貨車,5座以下的小車沒關系)
4.麵包車和貨車都要有尾部擴大號
5.彈簧弓片的片數不能增減
6.麵包車座不能多或者少,要有滅火器
7.廂式貨車車廂不能改裝(不能開側門,不能開頂,不能加尾板)
8.輪胎大小不能有改動、同軸輪胎的花紋要一致
9.車輛有未處理的交通違章,或車輛被法院查封的,不可以年審
年檢的結果有:
①定期檢驗合格的車輛,分別在行駛證和《機動車定期檢驗表》加蓋印章;
②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輛,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逾期仍然不合格的,車輛管理機關有權收繳不合格車輛的號牌和行駛證,這樣的話將不能在道路上行駛,也不可以轉籍。
因故不能參加定期審驗的車輛,應事先向車輛管理機關申請延期;駐外汽車可委託所在地車輛管理機關代檢,檢驗後將結果通知原籍車輛管理機關;無故不參加定期檢驗的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㈡ 汽車年檢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車輛年檢需要提供下列材料:機動車查驗記錄表、車輛識別代號、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自修車輛或修理廠承修的車輛需在查驗表上蓋章、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准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㈢ 小汽車年審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小車年檢需要的資料:1、行駛證原件;2、交強險副本;3、身份證復印件。如單位車輛年審,所需的資料是:1、行駛證原件;2、交強險副本;3、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車輛年審之前一定要處理完違章,如果沒有將車輛違章處理完畢,是不可以參加車輛年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4、6年以內的摩托車免於到檢驗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合格標志。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6、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㈣ 請問汽車年審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法律分析:1、填寫《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私車除車主簽字外還須附車主身份證復印件,公車的須附企業代碼證書復印件及填寫《授權委託書》並加蓋公章;2、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拓印紙粘貼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相應位置上;3、行駛證(正副頁);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㈤ 小汽車年檢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1、行駛證原件;2、交強險副本;3、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車輛年審之前一定要處理完違章,如果沒有將車輛違章處理完畢,是不可以參加車輛年審的。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㈥ 車輛年審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車輛年審需要帶的資料有:1、年審需攜帶證件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副本、驗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三角警示牌、滅火器等。2、有關證件的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般是分為正本和副本兩頁的保單,在驗車時需要提交保單的副本,並且副本會由年審機構給予收回,攜帶的身份證一般是指誰開車去辦理年審就攜帶誰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也就是說如六月參加年審的車輛,可在四、五、六月前往檢測線參加年檢。
㈦ 車輛年檢需要那些材料
一、車輛年審過期怎麼辦
1、車輛逾期不年審出了事故不予理賠
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車輛未按規定年審或年審不合格以及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的其他情形,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保險合同規定只對合格、合法車輛生效。保險公司除了對未按期年審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不進行賠付外,對丟失的車輛也同樣拒絕賠付。
2、車輛不年檢會被扣車並罰款
對於未參加年審的車輛,民警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給予駕駛人200元罰款並記3分的處罰,還要暫扣車輛。
二、車輛年檢什麼時候做
1、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新車6年之內每兩年一審,6年以上每年一審,中型以上車輛是一年一審。
2、根據經驗,每年3、4、9、10四個月,每周二至周四,前來年檢的車輛相對較少,並且車輛年檢可提前2個月進行。
3、機動車在年審截止日期前2個月就可以參加年審,建議市民提前一兩個月參加年審。在車輛年審中,發現較多的問題是燈光故障、亂貼車貼等。
㈧ 車輛年審需要什麼資料
車輛年審需要:
1、機動車行駛證;
2、交強險保險憑證;
3、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4、車主身份證。如他人代辦的,代辦人需攜帶自己的身份證。
註:如果是單位的車,還要准備代理人的資料,即包括行駛證原件、交強險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蓋鮮章)、委託書(蓋鮮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汽車6年免檢新政策
目前,公安部發布了最新的年檢規定,《規定》顯示,從2020年11月20日起,將擴大汽車的免檢范圍,調整私家車的年檢周期。具體情況如下:
1、7-9座的非運營小、微型客車將納入免檢范圍,即年檢時間在2020年11月20日後,並且符合條件的7-9座非運營小、微型客車將可以享受前6年免檢政策。
2、6-10年的非運營小、微型客車,由原來的一年一檢,調整為兩年一檢。
㈨ 公司名下車年審需要哪些資料
法律分析:1、填寫《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私車除車主簽字外還須附車主身份證復印件,公車的須附企業代碼證書復印件及填寫《授權委託書》並加蓋公章
2、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拓印紙粘貼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相應位置上
3、行駛證(正副頁)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
5、自修車輛或修理廠承修的車輛需在查驗表上蓋章(新車第一、二次參加年檢時可免)
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7、輕型汽油車的需提供採用穩態工況法檢測的尾氣檢測合格報告單
8、委託本地核發合格標志的需提供《委託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和回執
9、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㈩ 公司車輛年審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填寫《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公車的需要附上企業代碼證書復印件及填寫《授權委託書》並加蓋公章、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等。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五十條 除大型載客汽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託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出具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託書。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被委託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並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託書。被委託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營運貨車長期在登記以外的地區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在營運地直接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