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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欺詐如何立案

發布時間:2022-07-27 10:51:56

㈠ 如何認定汽車買賣欺詐

滿足以下條件就屬於汽車買賣欺詐:

(1)銷售失效,變質貨物的。

(2)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3)銷售偽造產地。

(4)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貨物的。

(5)銷售冒用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銷售有質量標志的假冒偽劣產品,如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這就不是欺詐行為,未能證明其構成欺詐。

(1)汽車銷售欺詐如何立案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2)商品不具有應當具有的可供使用的財產,無正當理由出賣的;

(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的商品標準的;

(4)不符合質量註明的商品名稱、樣品及其他情況;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

(6)銷售數量不足的;

(7)本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本協議;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價款或者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不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護義務,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欺詐消費者行為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㈡ 如何判定汽車銷售中的欺詐行為

經協商,約定價格為X元,車輛交付。後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離合器故障、發動機漏油、碳罐不能使用、隨車不帶千斤頂、電子扇不能運轉等故障。經檢驗,該車發動機不是日本原裝三菱機,而是東風二汽發動機。因退貨和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A以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具有欺詐行為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A提供如下三份證據:第一,B公司宣傳單,上面印有「會員卡系列8.98萬元起,11.38萬輕松擁有三菱動力」,「主要配備三菱高效能2.4L電噴發動機」字樣,B公司予以承認。第二,車的方向盤及四輪軸外側均有三菱標志的照片。第三,銷售人員C的談話錄音及該錄音書面材料。該「談話錄音」中明確說明:「是日本原裝機器」,「絕對是三菱機器」,而且告訴A,方向盤上打的標志是合資標志,但主要是代表發動機的標志。C對此表示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B公司在向A銷售汽車時,隱瞞發動機生產廠家的真實情況,使A在購買車輛時,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該車,故應認定B公司的行為系欺詐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A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B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同時,從日常生活經驗和消費心理考慮,A作為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此大額的消費,其從選看車型直至交付車輛期間,應該查驗發動機,特別是對發動機上顯著位置標明的東風標志也應予注意,因此,對A主張欺詐的事實和理由不予支持。 說法 爭議焦點: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這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而決定這一判斷的因素除對證據的認識之外,其實還有判斷者的價值傾向。 關鍵是對現有證據的認識。二審法院在對上述三份證據逐一分析後認定,三份證據中的每一份都不能證明B公司在銷售中具有欺詐行為,甚至以證據三(C的談話錄音)沒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五條「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以認定有效」之規定為由而否定其證據效力。 證據評價:不能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證據效力 筆者認為,法院的證據評價過程存有不當之處。證據三要證明的並不是A與B公司訂立合同的事實,而是B公司銷售過程中的欺詐性陳述,所以法院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證據效力,明顯不是在對症下葯。此其一。 其二,將上述三份有機聯系的證據割裂開來逐一單獨評價,不符合認識事物的普遍規律。當事人所提供的每一份證據,只要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都會在一定的方面對其主張的事實加以印證。單獨的其中一份證據,可能只能證明要證事實的一個側面或一個部分,所以單看這份證據,可能並不會確信要證事實一定為真。但這並不表明法院可以就此否定該份證據的效力,如果這份證據證明到要證事實的一個側面或一個部分,而當事人提供的另外的與此關聯的證據可以證明到要證事實的其他側面或其他部分,或者這份證據尚不足以使法官的心證達到所要求的證明度,而當事人提供的另外的與此關聯的證據可以提升法官對要證事實的確信程度。所以法院要做的是綜合全部的證據認定事實。 其三,關於所提供的證據要達到何種程度或者要提供哪些證據才能讓法院確信要證事實為真的問題,當事人常常覺得困惑,或因持有不同的認識而不能服判。 經驗法則:法官對證據的評價過程受內在的客觀性制約 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是A所提供的三份證據能否證明B公司在銷售行為中具有欺詐行為。這個問題雖然是屬於法官心證的范疇,但並非不能檢驗、不能監督,因為法官對於證據的評價過程受內在的客觀性制約,這一內在的客觀性制約即為經驗法則。 首先,經驗法則作為人們一般經驗的歸納或抽象,由具體證據顯示出來的已知事實不過是同種經驗的又一例而已。法官從證據或已知事實出發選擇經驗法則必須受兩者之間這種內在聯系的制約。同時,運用特定的經驗法則在評價具體的證據並就要證事實作出判斷時,也必須受人們關於該經驗法則內容及蓋然性程度的一般理解所制約。 其次是左右事實認定的價值立場。二審法院認為A作為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大額的消費中,應當有足夠的注意義務,從而否認B公司的欺詐行為。法院的立場很像龐德為我們描述的嚴格法階段的立場:凡成年人均須照顧好自己,他不應指望法律如父母般地給予保護。如果他做了一筆愚蠢的交易,他必須像個男人一樣去履行義務,他能抱怨的只有他自己。如果他欲有所為,那他就要睜開雙眼,面對風險而為之。社會生活發展到今天,這樣的觀念不能再被堅持已毋庸贅言。對欺詐的認定應當首先從欺詐主體的行為角度考察,不能以被欺詐人的抗欺詐能力來考驗整個社會對欺詐的承受力。在現實生活中,有關汽車的資訊比較復雜,汽車銷售公司一般都會聘用有專門知識的銷售人員進行銷售,而大多數人並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只能依靠銷售商的宣傳、銷售人員的介紹和汽車的顯著標志來進行選擇,在此情形下,顧客的購買意願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對銷售公司以及其銷售人員的依賴。本案中B公司的宣傳單和其銷售人員C積極主動地實施了欺騙性的宣傳和講解,導致A作出了錯誤的認識,如果因其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而判決B公司不成立欺詐,無疑是對不誠信行為的一種肯定,對顧客來說也是一種苛求。本案也讓我們聯想到常被曝光的房產銷售中常見的虛假宣傳,從理論上說此種宣傳單系要約邀請,不能作為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但司法應勇於發現受騙者的救濟途徑,藉此杜絕該不誠信的行為。盧埃林說過,只有技術而沒有價值是罪惡。 (作者分別為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㈢ 汽車銷售商欺騙消費者怎麼投訴

可以撥打315投訴,或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投訴材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投訴方和被投訴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訴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及與經營者協商的情況。

(三)有關證據。消費者應提供與投訴有關的證據,證明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與受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消費者協會一般不留存爭議雙方提供的原始證據(原件、實物等)。(四)明確、具體的訴求。

㈣ 遇見賣車騙子怎麼辦

用法維權!
1、報警,把事情交給公安機關處理,靜等結果
2、向相關機構舉報,說明事情原委,靜侯佳音
3、上法庭,提供相應證據,並說出起因經過結果,靜靜等等!
我能想到的只是有這么多了,有沒有用我就不知道了咯!還望不棄!😜

㈤ 車販子詐騙交易可以報警處理嗎

如果當事人遭遇詐騙應該及時選擇報警,關於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無法准確預測,應該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賣車陷阱一:賣車時被壓價
從二手車販的角度來看,車主賣車的過程就是為他們「生產產品」的過程,二手車販當然希望能收到性價比高的產品,於是便利用車主對市場行情的不了解或是其他特殊手段壓低車主的報價。賣車就像一場博弈,笑到最後的都是車販,因為這是他們的專業,而我們車主一輩子也就這么一兩次機會,要想賣到合理價格,拿出大把的時間來博弈吧。
賣車陷阱二:手續變更不及時
在現行二手車交易過程中一般經銷商經營都實行二次過戶,也就是說在收購時將客戶車輛過戶到自己身上,在銷售後再將車輛過戶至購車客戶,現過戶費用一般在500-800/次。2008年10月,北京市交管局要求二手車過戶必須換新的牌照,費用又增加了150元。而且手續過戶需要大量的人力及時間成本,因此某些商家為了節約成本強行要求客戶賣車時不過戶,待車二次銷售後再統一過戶,而且利用壓保證金、壓證件等形式強迫客戶不現場過戶。但從法律上講,車輛只要未過戶,該車輛的一切責任都由車主承擔,就算簽署協議意義也不大。所以,車易賣專業顧問奉勸賣車主不要因為省點錢而加大自身的風險,出了問題只有你自己承擔,再想找人?找得到都難。
賣車陷阱三:交易中買家反悔
交易談的差不多了,就差拿錢過戶了,結果買家反悔不買了,這種情況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一般有如下幾種:1、商家故意壓價,希望賣家給個最低價。2、商家對該車行情不熟悉,出爾反爾。3、個人買家猶豫,想法動搖,搖擺不定。
一般在市場的二手車販子為了得到車主信任一般都會報出很高的價格,有時甚至超過市場銷售價,但真能成交嗎?他的目的是讓你在了解一圈價格後再回來找他,因為他出價最高,但他能不賺錢或虧本嗎?不可能,所以到了他的地方就開始用各種手段壓價,趕上你已經問累了不願再跑了,那這單他就賺了,市場行話叫「塞價」。
賣車陷阱四:買家付款不及時
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個人之間交易,買家因為對市場不了解總是心裡犯虛,真到交錢時就開始拖拉。
其實,賣車無非就是為了時間快、賣價高、安全、回款快。車易賣小編特別提醒各位車主,賣車時一定要選好的賣車交易平台

㈥ 被一家汽車銷售公司騙了30000塊錢警察會不會立案

這已經屬於數額巨大的詐騙行為了,警察會立案偵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㈦ 被汽貿店銷售騙了怎麼辦

首先,要說明清楚的是被騙是什麼具體事項?

一、買汽車銷售部欺騙消費者怎麼辦
要求三倍賠償。
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存在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如故意隱瞞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隱瞞車輛售前的維修記錄以及車輛使用後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構成欺詐;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比如將粉塵車以次充好,明顯虛構電動車續航里程以及其他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選擇的虛假宣傳行為,同樣涉嫌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汽車消費也不例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二、消費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應具備哪些材料
消費者向消協投訴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訴人簽字蓋章的詳細口述筆錄。其內容如下:
(1)、投訴人的姓名、住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2)、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3)、所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價格等;
(4)、受損害及與經營者交涉的情況;
(5)、憑證(發票、保修證件等復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買汽車銷售部欺騙消費者怎麼辦?要是在購買汽車的時候,被銷售部的銷售人員給欺騙,車主可以保留證據之後去維權。消委會12315.

㈧ 欺詐罪的立案需要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會立案。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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