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南充市交警一大隊收的車一般放在哪裡
交警大隊。
交警會將被扣留車輛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違法狀態消除(處理完交通違章)後,應當立即發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需要對機動車來歷證明進行調查核實的,扣留機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Ⅱ 交警查處的摩托車和電動車都去了哪裡
都被轉移到了當地的派出所一個特定的房間裡面,那個房間有專人看管,不用擔心會丟。到了規定的時期車主就可以把車提走。
Ⅲ 每年交警大隊中的扣留車都到哪裡去了
在地區的交通拯救大隊的車場放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
(九)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
相關法規
安全法第92條、第95條、第96條規定了被扣留機動車的情形。實踐中經常發生該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
為此,實施條例規定: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違章事故車
1、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准、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Ⅳ 交警查扣的汽車,最後到底去了哪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交警查扣的汽車,違章處理之後的予以退還,不來處理的,或者有其它情況不能退還的,按上述規定處理。
希望採納。
Ⅳ 交警沒收的報廢車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交警沒收的報廢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Ⅵ 車被交警扣了怎麼查詢車在哪裡
出現交通事故後車被交警拖走了,查車輛位置:
1、找拖走車的交警所在單位詢問。
2、交通隊事故科詢問。
3、拖車公司去詢問。
4、附近的大點的修車公司停車場看看,詢問。
Ⅶ 無證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沒收,車如何取回
無證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沒收,違章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車輛就可以取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7)交警沒收的汽車去哪裡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查處涉牌涉證違法行為操作規程》中規定:
第一條 發現無號牌機動車,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熄滅發動機,並查驗車輛合法證明和駕駛證。
第二條 對於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機動車駕駛人有駕駛證,且能夠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依法處罰,並告知其到有關部門辦理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後放行;不能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車輛。
第三條對於有拼裝或者報廢嫌疑的,檢查時應當按照行駛證上標注的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等內容與車輛進行核對,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初步確認為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