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達州一女子購車遇假銷售人員,被騙數萬元,她到底是如何被騙的
在現在詐騙手段可以說層出不窮,達州女子購車遇到假銷售人員被騙數萬元,這位女子買車交了錢卻被汽車銷售員拉黑,在經過4s店核實之後發現根本沒有這個銷售員,並且目前這位銷售人員在微信上已經將這位女子拉黑,這位女子說銷售人員收取自己4萬元定金,在自己要求看車的時候,對方就將自己拉黑,自己為這件事情感到非常苦惱,他也不知道在微信上還能這樣騙人。
三、我們怎樣才能防止被騙
我們買車的時候一定要去正規4s店進行咨詢,千萬不要相信朋友可以拿到員工內部價,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汽車銷售價都是有全國執行標准,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打破這樣的標准,如果說朋友可以拿到內部員工價,這樣的說法一定是騙人的,我們只有不輕信他人的話才能避免自己被騙。
B. 汽車銷售欺詐三倍賠償的問題
這種情況的話,直接可以起訴塞斯店,讓他們進行賠償。
C. 無論是以什麼方式出售事故車是不屬於欺詐行為
事故車輛當新車出售,屬於欺詐銷售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1、本案中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欺詐銷售?2、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2014年3月15日施行,如果構成欺詐銷售,本案適用修改前的還是修改後的法律條款?汽車銷售公司作為專業公司,應對其出售的車輛掌握全面信息,保障其出售的一手汽車是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新車。本案中杭某向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新車並委託代辦牌照及保險,汽車銷售公司抗辯其對車輛事故情況不知情既不符合常理,也未進行充分的舉證,抗辯不能成立。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為欺詐銷售,應承擔懲罰性賠償的後果。本案原告杭某購車行為發生在2013年10月31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應適用2014年3月15日以前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退一賠一。
D. 如何判定汽車銷售中的欺詐行為
經協商,約定價格為X元,車輛交付。後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離合器故障、發動機漏油、碳罐不能使用、隨車不帶千斤頂、電子扇不能運轉等故障。經檢驗,該車發動機不是日本原裝三菱機,而是東風二汽發動機。因退貨和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A以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具有欺詐行為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A提供如下三份證據:第一,B公司宣傳單,上面印有「會員卡系列8.98萬元起,11.38萬輕松擁有三菱動力」,「主要配備三菱高效能2.4L電噴發動機」字樣,B公司予以承認。第二,車的方向盤及四輪軸外側均有三菱標志的照片。第三,銷售人員C的談話錄音及該錄音書面材料。該「談話錄音」中明確說明:「是日本原裝機器」,「絕對是三菱機器」,而且告訴A,方向盤上打的標志是合資標志,但主要是代表發動機的標志。C對此表示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B公司在向A銷售汽車時,隱瞞發動機生產廠家的真實情況,使A在購買車輛時,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該車,故應認定B公司的行為系欺詐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A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B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同時,從日常生活經驗和消費心理考慮,A作為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此大額的消費,其從選看車型直至交付車輛期間,應該查驗發動機,特別是對發動機上顯著位置標明的東風標志也應予注意,因此,對A主張欺詐的事實和理由不予支持。 說法 爭議焦點: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這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而決定這一判斷的因素除對證據的認識之外,其實還有判斷者的價值傾向。 關鍵是對現有證據的認識。二審法院在對上述三份證據逐一分析後認定,三份證據中的每一份都不能證明B公司在銷售中具有欺詐行為,甚至以證據三(C的談話錄音)沒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五條「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以認定有效」之規定為由而否定其證據效力。 證據評價:不能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證據效力 筆者認為,法院的證據評價過程存有不當之處。證據三要證明的並不是A與B公司訂立合同的事實,而是B公司銷售過程中的欺詐性陳述,所以法院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證據效力,明顯不是在對症下葯。此其一。 其二,將上述三份有機聯系的證據割裂開來逐一單獨評價,不符合認識事物的普遍規律。當事人所提供的每一份證據,只要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都會在一定的方面對其主張的事實加以印證。單獨的其中一份證據,可能只能證明要證事實的一個側面或一個部分,所以單看這份證據,可能並不會確信要證事實一定為真。但這並不表明法院可以就此否定該份證據的效力,如果這份證據證明到要證事實的一個側面或一個部分,而當事人提供的另外的與此關聯的證據可以證明到要證事實的其他側面或其他部分,或者這份證據尚不足以使法官的心證達到所要求的證明度,而當事人提供的另外的與此關聯的證據可以提升法官對要證事實的確信程度。所以法院要做的是綜合全部的證據認定事實。 其三,關於所提供的證據要達到何種程度或者要提供哪些證據才能讓法院確信要證事實為真的問題,當事人常常覺得困惑,或因持有不同的認識而不能服判。 經驗法則:法官對證據的評價過程受內在的客觀性制約 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是A所提供的三份證據能否證明B公司在銷售行為中具有欺詐行為。這個問題雖然是屬於法官心證的范疇,但並非不能檢驗、不能監督,因為法官對於證據的評價過程受內在的客觀性制約,這一內在的客觀性制約即為經驗法則。 首先,經驗法則作為人們一般經驗的歸納或抽象,由具體證據顯示出來的已知事實不過是同種經驗的又一例而已。法官從證據或已知事實出發選擇經驗法則必須受兩者之間這種內在聯系的制約。同時,運用特定的經驗法則在評價具體的證據並就要證事實作出判斷時,也必須受人們關於該經驗法則內容及蓋然性程度的一般理解所制約。 其次是左右事實認定的價值立場。二審法院認為A作為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大額的消費中,應當有足夠的注意義務,從而否認B公司的欺詐行為。法院的立場很像龐德為我們描述的嚴格法階段的立場:凡成年人均須照顧好自己,他不應指望法律如父母般地給予保護。如果他做了一筆愚蠢的交易,他必須像個男人一樣去履行義務,他能抱怨的只有他自己。如果他欲有所為,那他就要睜開雙眼,面對風險而為之。社會生活發展到今天,這樣的觀念不能再被堅持已毋庸贅言。對欺詐的認定應當首先從欺詐主體的行為角度考察,不能以被欺詐人的抗欺詐能力來考驗整個社會對欺詐的承受力。在現實生活中,有關汽車的資訊比較復雜,汽車銷售公司一般都會聘用有專門知識的銷售人員進行銷售,而大多數人並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只能依靠銷售商的宣傳、銷售人員的介紹和汽車的顯著標志來進行選擇,在此情形下,顧客的購買意願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對銷售公司以及其銷售人員的依賴。本案中B公司的宣傳單和其銷售人員C積極主動地實施了欺騙性的宣傳和講解,導致A作出了錯誤的認識,如果因其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而判決B公司不成立欺詐,無疑是對不誠信行為的一種肯定,對顧客來說也是一種苛求。本案也讓我們聯想到常被曝光的房產銷售中常見的虛假宣傳,從理論上說此種宣傳單系要約邀請,不能作為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但司法應勇於發現受騙者的救濟途徑,藉此杜絕該不誠信的行為。盧埃林說過,只有技術而沒有價值是罪惡。 (作者分別為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E. 汽車有虛假銷售記錄是否構成欺詐
這個要看你的權利受到損失沒有,如果自己的利益有損失那就構成欺詐
F. 汽車4s店銷售人員虛假宣傳,這個該怎麼解決
這算是欺詐,不過空口無憑,很難解決啊。
您先找315和當地電視台維權。
最好想想能找出什麼證據不?有證據就好辦了。
G. 高合汽車被指虛假宣傳,官方對此事是如何回應的
一份關於高合汽車“欺詐銷售要求退一賠三的律師函”在網路流傳,引發關注。律師函內容顯示,多名維權車主稱高合汽車在宣傳、銷售高合HIPHI X時,對汽車音響、內飾和電池存在虛假宣傳,並要求“退一賠三”。高合汽車被指虛假宣傳,官方對此事是如何回應的?
H. 互聯網汽車廣告有哪些虛假宣傳
中消協發布的信息顯示,互聯網成汽車業一種常態化的銷售渠道,互聯網汽車廣告投訴案件中,24.06%利用網路進行虛假宣傳,具體上:實際配置和性能與網路宣傳不符,佔31.0%;宣傳促銷方式與實際不符,佔28.6%;利用微信等方式幫助宣傳,商家不兌現承諾,佔19.0%;二手車已行駛里程或過戶等信息與網路宣傳不符,佔9.5%。
I. 在汽車銷售領域,存在哪些銷售的潛規則
掰著手指頭數了半天,發現自己已經是在汽車行業4S店工作的第十個年頭了,汽車行業的事情見了不少也經歷了很多。
其實這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世界,所以我很難用「潛規則」和「黑幕」這樣的形容詞來表達一些現象,但是很願意寫一些令車主們費解卻又客觀存在的事實。
保險:不管是交強險還是商業險,都存在返點,目前主流公司的返點在30%左右,這是2018年保監會介入調整後的數值,而在此之前,保險行業競爭的激烈程度不亞於汽車行業,人保、平安這一類的大公司返點輕松過50%很正常。所以當車主購買了保險之後,4S店獲得返點部分,剩餘的才是對應保險公司的收入,當然,保單顯示的是全額。
購置稅:完稅票據上數額是多少,稅務局就收了多少,這個費用誰都別想染指。
金融服務費:廠家金融和銀行車貸沒有服務費,車主花的每一分錢服務費都是4S店的純收入,銀行備案的擔保公司會收取服務費,如果沒有服務費那就是計入了利息當中,在他們收取服務費的同時,4S店當然也會在基礎上加收一定額度。所以做擔保公司的金融,客戶等於支付了2份服務費。現在很多廠家的金融都有免息政策了,正常人當然是選擇做廠家金融。
出庫費:出庫費原本是廠家向4S店收取的費用,並且4S店的單車純進貨價就已經包含了出庫費,金額也沒那麼高,幾百塊而已。但是有些4S店會用這個名目向客戶收取出庫費,動輒幾千塊,真正的「我找你買車我缺理」系列。
續保押金:顧名思義,這個收費項目是保證在未來的若干年內,車主必須回4S店購買保險。有的朋友會說,這個押金是可以退的呀,就不算收費項目了吧。是的,這個押金可以退,但是這個約束條款結合保險的返點再仔細思索一下呢……
J. 被汽貿店銷售騙了怎麼辦
首先,要說明清楚的是被騙是什麼具體事項?
一、買汽車銷售部欺騙消費者怎麼辦
要求三倍賠償。
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存在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如故意隱瞞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隱瞞車輛售前的維修記錄以及車輛使用後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構成欺詐;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比如將粉塵車以次充好,明顯虛構電動車續航里程以及其他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選擇的虛假宣傳行為,同樣涉嫌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汽車消費也不例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二、消費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應具備哪些材料
消費者向消協投訴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訴人簽字蓋章的詳細口述筆錄。其內容如下:
(1)、投訴人的姓名、住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2)、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3)、所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價格等;
(4)、受損害及與經營者交涉的情況;
(5)、憑證(發票、保修證件等復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買汽車銷售部欺騙消費者怎麼辦?要是在購買汽車的時候,被銷售部的銷售人員給欺騙,車主可以保留證據之後去維權。消委會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