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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一下寶馬龍哥哪裡人

發布時間:2025-04-03 07:49:05

❶ 龍哥被反殺案件現在法院判決了嗎,結果是什麼

已經判決了。

龍哥被反殺也就是「崑山砍人事件」已經判決,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詳細經過: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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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范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電動自行車車主屬正當防衛 案件已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崑山砍人案事件回顧到底如何區分防衛的「正當」與「過當

❷ 崑山寶馬社會男被白衣哥除害,寶馬男的兄弟們會不會報復白衣哥呢

即如此案發生時,寶馬車上的其他兩名男性,一開始推推搡搡時,還幫助劉某龍壯壯聲勢,可是看到劉某龍拿出砍刀後,兩人明顯後退,不想沾惹上身,然後劉某龍受到反擊,這兩人也是無動於衷,好像不認識劉某龍一樣,連拉架的動作都沒有,可見他們的關系也就僅限於吃喝玩樂。既然在劉某龍被反擊的現場他們都沒有上前報復,就更不用說事後去報復了,而且現在事情鬧得這么大,誰也不想成為被打擊的那個出頭鳥。至於劉某龍的家人,其出生在甘肅農村,指望家人幫其出頭,那也是不現實的。騎車男子此舉還是比較英明的,如果他不把劉某龍打倒,那事情就很難說了,也許命喪當場的是他,也許受到巨額敲詐的也是他,不僅他自己,連家人跟著一起倒霉,下輩子別想安穩了。
網友表示:
打架拿出刀的一刻,性質就變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出刀的任何後果都是出刀人全責!你出刀的目的是砍死別人!還是讓對方欣賞一下自己的收藏的禁品呀!紋身界的鎮攝作用從龍哥這徹底消失,怕熱的紋身族再亮出花大價錢買的假畫,只能成為笑柄!有一個穿黑色衣服的是路人吧,他也沒有幫助劉某龍,還在勸架,看了那麼多評論都沒人留意他的,我覺得他很勇敢,當劉某龍給砍時,他沒有後退,還拉了下砍人的手,還一直追著他們。這是沒有敢超人民的衛士110啊,109的數字是有寓意的啊,這是趕超前輩三國時期的梁山好漢啊,趕緊詔安吧,龍哥一死,正好和梁山好漢人數等同了。人走茶涼,現在早已不是那個為兄弟可以兩肋插刀的時代了。。人如果是重傷,出於交情道義,他兄弟們肯定會給他出氣,現在人都沒了,現給誰看呢?沒事何苦自找麻煩?萬一又一個反殺呢?道上的人精著呢,不會做這種傻事的。說得簡單了。一個隨時拿刀砍人的被監獄過的有犯罪記錄的人,他顯擺的團隊出這么大事情後居然是說成一些喬庄愛好者,這這是很深奧的搞笑。建議當地警方解釋吧。不是我說的,這種小事就動刀的人,為人太囂張,就算是兄弟團的也不會真心喜歡他。都是混一起沒辦法。真正能得人心的黑幫頭子,不會因為這點小事就親自上陣,動刀槍。反而沉穩,不會隨便惹事。殺心一起,就不會在乎這些了。混社會的多了,都不傻,都曉得只有一條命,知道什麼時候該上什麼時候該退,多是無利不起早之徒,倒是那小哥,殺心一起,怕是今後的人生會有所改變。視頻上看,寶馬男一貫強勢 強勢佔道,佔道不行,下車強勢,辱罵別人,並,拳打腳踢。還動用殺傷管制武器,蓄意殺人未遂,後因電動車主自我保護,為民除害。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答案看法大家基本都清楚,問一下如果當時是你、你會怎樣做,不這樣那對方的那些兄弟上來比他本人都還凶的多,見多了,此事真正能看到什麼叫真正的"正能量"但可能看到的還是永遠都改變不了的,錢、權為尚。殺人肯定不對,我覺得白衣男應該狠狠的給他個教訓,拘留一個星期罰款200元,終生不許殺人。不可能,一來這不是真的社團,二來這些只是平時吃吃喝喝自娛自樂的豬朋狗友,三來這個風口浪尖再弄出點什麼來,就真是豬一般的隊友,四來花臂男被白衣男倒追時,花臂男的朋友反應大家都看到啦!

❸ 崑山龍哥,劉海龍是哪裡人

崑山龍哥,劉海龍是甘肅省鎮原縣人。最後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內容事件:

在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寶馬車的男子劉某某提刀追砍一自行車車主於某某,卻被反砍身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崑山市公安局通報稱,當晚雙方因行車問題發生口角導致沖突,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無生命危險。

劉某某原名劉某龍,渾身多處紋身,其生前幾段娛樂視頻也被網友傳播,有多名當地網友稱,劉某某自稱「龍哥」。一位與劉某某相識多年的紋身店老闆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平時一喝多酒之後,就像發瘋的牛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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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海明,男,1977年出生,陝西省寧強縣人,8·27崑山持刀砍人案電車男,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就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❹ 「寶馬男」龍哥裝逼失敗,反被殺,不要瞧不起人!

【 裝逼被雷劈的最高境界:砍人反被砍死 】昨晚,崑山市一寶馬搶電動車道懟到正常行駛的電動車。其實說來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不必如此大動干戈,但一大花膀子紋身男非要裝逼啊,先暴打電動車主,覺得不解氣,又回車上拿砍刀連砍數刀。結果刀掉地上被電瓶車男子撿起來反擊,裝逼男被砍死。 就是這個男主角江湖號稱崑山龍哥。

從網上視頻中能看出,龍哥這交的也不是什麼好鳥,泡妞喝酒談天說地可以吹牛打屁,大哥有事被砍了都一邊看戲,沒見他們去拉開幫忙,如果拉開他們也不會有死,說不定還能救龍哥一命!只能說真是豬隊友啊! 沒辦法,就是這樣的狐朋狗友!害龍哥丟了命!

崑山龍哥劉海龍被殺之後,他的一些「狐朋狗友」在朋友圈極度「悼念亡魂」的做法令群眾反感,不少網友也表示了對崑山掃黑除惡前景的焦慮。

不聽人言勸,吃虧在眼前,千叮萬囑說莫裝逼,莫裝逼,小心裝逼被雷劈,這些好了吧把命都弄丟了,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所以做人還是低調點比較好。 有朋友問這算不算是正當防衛呢? 

作為普通人在遇到這種事的時候怎麼去保護自己呢,正當防衛又是否成立?

這件事的定性很重要,對社會影響也會非常巨大的。

其實這個在很多人眼裡,這件事定性都有出發點。

定為下當防衛可以、防衛過當也可以,打架斗毆致人死也可以、故意傷害至死也行。。。

總之看站在什麼角度來說。社會方面更傾向於防衛過當。社會關注度很高,現在就要看法官怎麼判了,我們分析再多也沒什麼用,最後看結果吧,當然,這一次判罰對以後類似事件也會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所以做人不要瞧不起任何人,

人活著,誰都不用瞧不起誰。

三年河東,三年河西潮起潮又落。

家財萬貫,買不了太陽不下山,

身無分文,不一定日後沒江山。

在這個社會里;

不要瞧不起別人,

老天爺面前誰都是孫子;

做人,永遠不要瞧不起別人,

一定要低調,一定要善良!​

❺ 崑山龍哥,劉海龍是哪裡人

崑山龍哥,劉海龍是甘肅省鎮原縣人。

一、人物簡介:

劉海龍,「8·27崑山持刀砍人案」中寶馬男死者,外號「龍哥」,甘肅省鎮原縣人 。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兩年兩個月。五次坐牢,從19歲開始偷竊,五次被判刑加起來10年5個月。

二、生平個人經歷:

1、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

3、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4、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

5、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海龍在崑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生糾紛,劉某某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

6、2013年6月3日晚,劉海龍等三人酒後至崑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7、2014年5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被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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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

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

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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