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熊國國是怎麼死的
判死刑處決的。
2006年9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判決:被告人熊國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刑事責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
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分為罰金、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