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通報16歲少年遭圍毆反殺案案情,此事最終的處理結果如何
二審判決並沒有公布,一審判決判處少年10年有期徒刑,很多人認為判決有些重,估計二審將會減少幾年。這次審判再次梳理了此次案件,原來這名少年之前就已經犯過罪,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聚眾斗毆等其他罪名判三年有期徒刑,數罪並罰最終十年。
對於這起案件我有何看法?
之前還覺得吳某判的太重,現在覺得案件反轉了,這種人無論他有沒有成年,我都覺得不值得保護。父母操心操肺幫忙善後,也不知道之後能不能得到回報,這一群少年都剛步入社會,血氣方剛,整天無所事事,最容易引發矛盾。
法律在保護這些人的同時也應該進行教育,等引發了命案,所有判決都無法讓死者重新復活。父母平時應該多把時間留在孩子身上,不要讓孩子步入歧途,一發不可收拾。
『貳』 江西吉安中院通報「少年遭圍毆反殺案」二審案情,二審案情是什麼樣的
二審已經在8月30日舉行了,由於犯罪嫌疑人吳某是未成年人,所以並沒有公開審理。審理歷經兩個小時,當場並沒有出審判結果,法院將擇日公布。母親表示,如果最終審判結果仍然是10年,自己將繼續上訴。
吳某判10年有期徒刑,是否量刑過重?
我覺得這個量刑確實有點重,吳某犯罪時未滿18歲,後來殺了人也是他們先挑起戰爭。之前雖然有過犯罪行為,但和這起案件並沒有關系,所以量刑時不能以此前犯罪為基礎。
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8年,聚眾斗毆罪判三年,這樣算起來只減輕了一年懲罰。吳某犯罪後有主動認罪行為,再加上其他因素,本應從輕減罰,現在看起來倒有一點像輕罪重罰,最終只希望二審判決真的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審理。
『叄』 崑山寶馬男反殺案,騎車男子被判為正當防衛,該如何界定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這是一個度的問題,這個度有詳細的界定,包括司法解釋,指導案例等等。簡單說,引起防衛的原因消除之後就不要再「防衛」了。再具體的就要看具體的案例了。
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衛限度,變為防衛過當。
『肆』 大連寶馬沖撞人群致5死一案,最後的判決結果是怎樣的
最後的判決結果是:依法判處死刑。
相信大家也都看到了這則報告,大連的寶馬沖撞人群導致5死8傷。而導致這件事的原因,僅僅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投資失敗,無法接受事實,而選擇這種極端方式泄憤。犯罪嫌疑人名叫劉東,因投資生意失敗想不開,在經過斑馬線時故意加速車輛闖紅燈從而撞向人群,導致了慘痛的後果,慘劇的發生。一時間,這名犯罪嫌疑人也遭到了各路網友的強烈譴責。
綜上所述,投資有風險,自己的選擇自己承擔,沖動是魔鬼,切勿挑戰法律。不知大家對此作何看法?歡迎關注提問!
『伍』 龍哥被反殺案件現在法院判決了嗎,結果是什麼
已經判決了。
龍哥被反殺也就是「崑山砍人事件」已經判決,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詳細經過: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5)寶馬男反殺案如何判決擴展閱讀:
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范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電動自行車車主屬正當防衛 案件已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崑山砍人案事件回顧到底如何區分防衛的「正當」與「過當
『陸』 男子反殺8旬打人者,法院是如何判決這個案件的
法院認為剛開始的時候郭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他們將趙某控制住之後,就不該繼續傷害趙某,他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因此一審時判處了郭某六年的有期徒刑,二審時又該判成三年的有期徒刑。2018年6月19日,在郭某的家門口,郭某的妻子遇到了趙某,因為兩家人平時便因為菜地有矛盾,趙某便追著郭某的妻子進了院中,並且用手中的拐杖擊打郭某的頭部。
很明顯這個老人便是素質不太高的,動不動就開始對人動手,甚至還將別人的頭部打出了血。郭某的兒子覺得他父親的行為就是正當防衛,他認為不該因為對方年紀大就不能還手。而趙某的兒子卻稱雖然兩個人都說被對方打了,但他卻只看到郭某打自己的父親。我非常贊同郭某兒子的說法,卻不贊同趙某兒子的說法,沒看到趙某打人,並不代表趙某沒有打人。
『柒』 陝西反殺案二審被告人反問怎麼做才是對的,法官作何回應
知情者皆知道此次事件的前因後果,被告人被法院判為故意殺人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九個月。者依然還是挑事者,生命即可貴,被害人李雷被被告人王浪毆打致死,屬於防衛過當,即使是被迫行使,也已經觸及到了法律的底線。
『捌』 如何看待崑山寶馬男持刀砍人反被殺事件電動車車主算正當防衛嗎
扯蛋,人家開的是寶馬,還好幾個人在車上,開電動車的怎麼逃?只要劉某沒被砍死,而是上了寶馬車,必然會開車追擊電動車,那麼最後於某就會被剁成肉醬!對劉某這種人,當時沒被砍死,必然後面會加倍報復,或者往後找機會加倍報復,說不定,哪天於某全家被抄殺都有可能,所以,遇到這種垃圾人,要不就不跟他開整,要整,就要徹底把他整死,否則,後犯無窮!
『玖』 吉安中院通報「少年遭圍毆反殺」案情,你覺得這起案件該如何判決
吉安市中院通報了16歲少年遭持刀圍毆反殺一人被判十年的案子引發廣大網友的熱議,在這個通報中,明顯可以看出在反殺案發生之前,這個16歲少年吳某曾經參與惡勢力團伙違法犯罪,其中聚眾斗毆兩起,,非法拘禁一起,,尋釁滋事三起,除聚眾斗毆外其他幾個案子發生時都未滿16歲依法不予追究。
吳某殺人時用的是自己隨身攜帶的匕首,對方來之前也帶的匕首,盡管對方先動手毆打他,但在此之前矛盾已經引發,並且吳某隨身攜帶匕首的行為也很令人費解,誰會參加聚會帶匕首?所以在我看來,吳某的反殺不屬於正當防衛,更不是他的律師所說的防衛過當,應該按照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某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