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賓士先享後選金融政策是什麼意思
「先享後選」與傳統的現金購車和金融貸款政策相比,有其自身的獨有特點。
車主無需一次性投入大筆資金,利用「先享後選」這一貼心的汽車消費方式,便可在合同期初優先享受星徽品質;
在2-3年的合同期限里輕松支付月付款;
在合同期末,靈活選擇置換新車型,或是購買現有車輛,亦或將車輛返還至梅賽德斯-賓士授權經銷商處。
當合同期滿選擇「置換」後,車輛的市場價格超過期末車輛保值金額的部分可以用來償付新車,為未來出行提供更多選擇。
B. 4s店預付款是什麼意思
就是提前付款。
4S店有這么一個規定,就是如果你購買的車沒有現車,需要預定排隊的那種 訂金是可退的! 如果是直接購買庫存車那就不可退。最好別告,訂金這東西已經成合同了!理論上人家在理!
C. 什麼叫預付款
預付款就是預先交的款(例如:一個工程100萬,預付款30%,即預付款30萬)
D. 什麼是預付款
預付款是買方在交易合同簽訂後即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預付款。此方式不利於買方,一般在交易貨物供不應求時採用。買方要負擔商業風險、積壓資金,實際上是向賣方提供信貸; 而賣方在發貨前就收到貨款,有利於資金周轉,也無商業風險。預付款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作為進口商執行合同的保證,通常稱為訂金,預付的期限短,占交易金額的比重不大; 另一種是進口商對出口商提供信貸,預付期限較長,金額較大。
1、預付款的數額沒有任何限制;
2、預付款為主合同給付的一部分,當事人關於預付款的約定,具有諾成性,不以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
3、預付款為價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質上仍屬清償;
4、預付款無雙向或單向擔保的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時,預付款應當返還。各方的違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來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一般不承擔違約責任。
與定金的區別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預付款與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處,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其區別表現在:
1.性質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
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
2.作用不同。
預付款的作用在於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並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違約懲罰性。而預付款則沒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後,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適用范圍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運用廣泛,不僅適用於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可以適用於其他有償合同。
而預付款一般只能適用於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E. 合同中的「預付款」是什麼意思
預付款是買方在交易合同簽訂後即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預付款。此方式不利於買方,一般在交易貨物供不應求時採用。買方要負擔商業風險、積壓資金,實際上是向賣方提供信貸; 而賣方在發貨前就收到貨款,有利於資金周轉,也無商業風險。
預付款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作為進口商執行合同的保證,通常稱為訂金,預付的期限短,占交易金額的比重不大; 另一種是進口商對出口商提供信貸,預付期限較長,金額較大。
(5)賓士預付款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
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設置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預付款為主合同給付的一部分,當事人關於預付款的約定,具有諾成性,不以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
F. 賓士先享後選劃算嗎
這種「先享後選」的購車新方案,讓消費者可以彈性購車,而且需要付的利息比較少,相對來說很劃算。
賓士在國內推出了一種購車新方案:「先享後選」,然而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所謂「先享後選」,其實也是貸款買車,它提供不同梯度的首付選擇,可以選擇首付50%,也可以首付20%,剩下的在2-3年的合同期限里按月付款。不同於普通貸款買車,「先享後選」在合同期末,可以選擇置換、返還、購買新車三種選擇方案。
置換:將現有的座駕置換其它新車,現車最低保證金可以抵付新車保證金。如果選擇置換更高級別的新車需要補的差價。
返還:在符合預先約定的里程數和磨損套件下返還座駕,不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購買:只需付清最低保值金(保值金是三年後車輛的價值),經銷商會退還先前繳納的10%的保證金。
這種「先享後選」的購車新方案,讓消費者可以彈性購車,而且需要付的利息比較少,相對來說很劃算。另外,對喜歡賓士車而且沒有佔有欲的人來說更再好不過,可以三年一換新車。不過,賓士先享後選也是有要求的。這種前置消費的模式,需要消費者有較好的信用度和穩定的收入來源。總之,賓士先享後選並沒什麼弊端,它對於資金不足或者流動資金比較重要的朋友來說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但需要依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去考慮。
G. 什麼是預收款,什麼是預付款
預收款顧名思義就是:提前收取的款項,比如賣出商品,在商品還沒賣出時,提前收取購買商的錢。
預付款 顧名思義就是:預付款就是預先交的款(例如:一個項目10萬,預付款20%,即預付款2萬)
(7)賓士預付款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一、 預付賬款是指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服務)在未收到貨物和未完成勞務之前支付的貨物,例如,與供貨單位簽訂購貨合同,在發貨前按合同規定提前支付的部分貨款。預收賬款是指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在未發貨或未提供勞務之前預收的款項。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未建成前就與業主簽訂購銷合同,提前收取業主的房款。
二、 預收賬款(Deposit received)是指企業向購貨方預收的購貨訂金或部分貨款。企業預收的貨款待實際出售商品、產品或者提供勞務時再行沖減。
預收賬款是以買賣雙方協議或合同為依據,由購貨方預先支付一部分(或全部) 貨款給供應方而發生的一項負債,這項負債要用以後的商品或勞務來償付。
預付賬款是指企業按照購貨合同的規定,預先以貨幣資金或貨幣等價物支付供應單位的款項。一般包括預付的貨款、預付的購貨定金、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等,也是公司債權的組成部分。
三、「預收賬款」的雙重性。
企業在收到預收款項時,先列入「預收賬款」的貸方,此時該項目表現為一項負債;等到企業發出商品時,按總的價稅款列入「預收賬款」的借方,由於預收款會小於實際價稅款,在企業發出商品後「預收賬款」的余額一般為借方,其本質為應收的性質,等同於「應收賬款」。
在期末列報時,如果截止期末「預收賬款」為借方余額則應列入應收賬款項,如為貸方余額則列入預收賬款項。如果企業在預收賬款業務不多時,可用「應收賬款」來代替,其列報方式等同。
「預收賬款」的列報方法
根據「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明細賬的借方余額之和記入「應收賬款」項,而根據明細賬的貸方余額之和記入「預收賬款」項。
H. 買了輛賓士C級,定金付了一萬,不想要這輛車了,如何和4S店協商退還定金
定金在違約的情況下,是不能退還的。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特徵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作用性質
1.擔保合同履行,屬於債的擔保。
2.證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對獨立性。
3.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4.定金屬於違約定金
分類
定金主要分以下幾個種類:
立約定金
定金
立約定金,立約定金常常與預約合同並存,是指在合同訂立前交付,目的在於保證正式訂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有時候這個過程比較短,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這個過程可能需要持續較長的時間,尤其是在一些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中。當事人為訂立合同已經作了必要的准備,相互間對於合同的內容已經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訂立,當事人又不願意許諾成立合同,於是採用立約定金來實現當事人間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謂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3.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於給予合同當事人於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3.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3.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
定金違約金
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證約定金
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系。《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業已經成立的證據。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
性質確定
1、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後,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於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後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
定金數額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2、司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 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後,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罰則
1、定金罰則具體內容
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2、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2.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
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2主合同必須有效。
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2.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3、《擔保解釋》對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作出的規定:
3.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相關法律
《擔保法》
擔保法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解釋》
六、關於定金部分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