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賓士車等了4個月沒車,要不要退了
如果不想要車了,可以退的。
1、要看你和那家店子的「購車單子」是否是購車合同或與合同相同效力的「協議」,如果是。那1000元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
2、如果是「訂金」,指針對你的購買車的意向和行為的預訂措施,如果你不想買車了,對方應全額返還,如果對方到期沒對你交車,你也只能讓對方返還。如果交易成功,「訂金」可以沖抵貨款,所以「訂金」有預付貨款的性質。
3、如果是「定金」,指你對雙方的合同而言,是債務擔保的一種形式,根據保護交易的原則,必須對違約的一方進行處罰,即你如果不想要車了,「定金」不予返還,如果對方到時沒車交你,對方應將「定金」雙倍返還給你。
4、以上是理論上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基本上是協商解決,因為對方可能在為你調車的行為中產生了一些費用,(這些費用理論上還是應由對方承擔),想全額退還的可能性不大,一般能弄回800元就不錯了,要是你有運氣碰到了銷售方心情好,不論是「訂金」還是「定金」都可以退回的。
Ⅱ 在賓士4s店,交了訂金能退嗎
在法律層面上來講,如果是「訂」金,是可以退的。但是如果是「定」金,就退不了了。
如果你這邊付的只是預定款,也就是訂金,並且沒有簽署任何合同的話,是可以要求4S店退還的,不退的話可以打12315進行投訴。
但是如果你這邊付的是確定款,也就是定金,並且形成了合同,那這個錢4s店有理由不退甚至可以要求你賠償他們的損失。
Ⅲ 賓士一個月提不到車
1、如果你當時簽了購車合同,明確了提車日期時間到了,提不到車子,你可以讓4s店給你做一些賠償,比如說多送你一次保養啊。。
2、如果是廠家還沒發車,那就跟4s店協商看是退訂金還是怎麼著。。
3、按合同走,陪多少,不給起訴,退款,等明年優惠在換家購買。
Ⅳ 在賓士4s店買車交了定金沒有買成功退車是需要給銷售辛苦費嗎
不需要。
購買汽車不需要給銷售員服務費,他們的規章制度並不允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因此如果交了定金後又反悔,定金是沒辦法退還,但是定金是與訂金不同,訂金是可以全額歸還。
不過如果退成功了你還是可以私下給點的,畢竟如果是買方因自身原因還不想要這個定是無法退還的。
Ⅳ 關於4S店無法按時交車事宜的咨詢
我跟你遇到同樣問題 我定的賓士不能按時交車 准備打官司要對方雙倍返還定金了 下面是我找的資料 你參考
預定車4S店不按時交車而違約的「行規」的「怎麼辦?」解釋
很多車友訂車簽訂了合同,4S店沒有按時交車而引發許多「麻煩」,首先,合同里得先注意你是寫了定金還是訂金,這個兩個概念是不同的。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車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4S店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而「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合同書中的「訂金」,其准車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車者對4S店的保證。在4S店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並不明確。如果4S店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根據合同法,雙方簽訂的條約是同等地位的,有些條款如果只是對對方法約束,而對自己沒寫,如果自己違約同一條款也是要承擔相應責任,這是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來理解的。比如,消費者違約到時間沒提車而要沒收定金,雖然沒有說4S店到時間沒交車,也是同樣要賠付同等罰金的。除非有特別的免責條款。總的來說只要你違約,你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除非是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而不可抗力的理解依照合同法的理解是: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三個「不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自然災害。我國法律認為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盡管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已不斷提高了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但自然災害仍頻繁發生並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阻礙合同的履行。所以,我國法律將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災害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使當事人被免除責任。
第二,政府行為。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後,政府當局頒發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訂立合同以後,由於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某些不能履行。
第三,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發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這些行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為,而是社會中人為的行為,但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在訂約時是不可預見的,因此也可以成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又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