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賓士車強制報廢是多少年
小、微旦咐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沒有使用年明遲州限限制,只要年檢能通過就能一直使用。
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激蔽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1)賓士跑車多少年報廢擴展閱讀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2. 一輛賓士車的壽命有多長
一輛賓士車的壽命一般為5年。以下是相關介紹:1、新規定私家車報廢年限已取消:自2013年5月1日起老舊車淘汰報廢開始按照新規定執行其中私家車報廢年限取消最大行駛里程60萬公里強制報廢。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據備伏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小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駛60萬公里後將引導報廢。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新規—限制公里數。2、車齡滿15年彎空之後需要每年審兩次車:車齡滿15年之後需要每年仿鬧攜審2次會稍微的需要一些程序。
3. 賓士SLK350.跑車大概能跑多少公里數報廢
汽車使用年限報廢標准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准》,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准為: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輕、中、重型貨車,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5、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 7、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延緩報廢申報材料
延緩報廢申報材料 (一)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表》; (二)行駛證正、副本(復印件); (三)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機構「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復印件。 (五)對於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延長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須按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經省汽更新辦或省轄市汽更辦審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況不得申請機動車延緩報廢: 1、微型載貨汽車(總質量小於1.8噸,含越野型)、帶拖掛的(全掛汽車列車)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19座以下)。 2、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 3、右置方向盤汽車,達到十年使用期。 4、達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時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5、一個檢驗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環保排汽污染物檢測不合格),不得申請延期使用。
辦理程序及期限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辦理依據
1、《汽車報廢標准(1997年修訂)》國經貿經〔1997〕456號;
2、《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
3、《江蘇省汽車報廢標准》(1997年擬訂)蘇計經市發〔1997〕1700號文印發;
4、《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5、《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
6、國家環保總局第33號聯合令《摩托車報廢標准暫行規定》;
7、公安部公交管〔1997〕261號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8、公安部72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