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安通報賓士女車主維權案結果:利之星被罰款100萬元
西安賓士女車主王女士維權案引起 社會 關注。此前,西安市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已依法立案調查,消費者王女士與賓士方達成和解。
5月27日,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通報有關涉嫌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結果:西安利之星 汽車 有限公司存在有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誇大、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兩項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合計一百萬元罰款。
關於W女士購買的轎車發動機漏機油問題。據法定鑒定機構鑒定:
1、該車發動機缸體右側因破損並漏油。該車發動機在裝配過程中將機油防濺板固定螺栓遺落在發動機內,發動機高速運轉過程中,其第二缸連桿大頭撞擊該遺落的螺栓,使該螺栓擊破缸體。
2、該車發動機無更換、維修 歷史 。
3、該車發動機存在裝配質量缺陷,屬於產品質量問題。
通報稱,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據調查和委託鑒定意見,西安利之星公司銷售給W女士的轎車存在質量問題,雖然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仍然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形,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該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五十萬元。
另據調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售車過程中,隱瞞有關信息誤導消費者與陝西元勝 汽車 貿易有限公司簽署墊款服務協議並支付服務費,從中獲取了收益。該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違反了《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十二)項所稱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誇大、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禁止性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該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五十萬元。
以上兩項處罰合計罰款一百萬元,收繳國庫。
執法部門對陝西元勝 汽車 貿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已另案查處。對梅賽德斯-賓士(中國) 汽車 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產品的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已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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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賓士車主頻頻莫名被罰崩潰是怎麼回事
最近一段時間,北京的谷先生頻頻遇到煩心事。因為自己明明呆在家裡,可車輛的罰單卻從天而降,不僅如此,因為號牌與一些停車場的快速停車交費系統關聯,他還莫名被扣了停車費。
谷先生平時駕駛一輛賓士越野車,可最近幾年,他卻頻繁收到車輛違章的信息,不僅扣分,而且還需要繳納大量罰款,可違章地點自己明明都沒有去過。谷先生意識到,自己的車被人套牌了。
不僅如此,就在今年5月26日和27日兩天時間,谷先生又接連收到兩筆停車扣費。原來,套牌車在經過智能收費停車系統後,自動從號牌綁定的賬戶上扣費,因此這筆費用也就只能谷先生買單了。
隨後,谷先生向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報了案。通過調查,民警發現套牌的賓士車與谷先生的車是同一型號,只是年代和款式不同。
(2)賓士車主涉及哪些法律問題擴展閱讀
後續進展
調查過程中,這輛套牌賓士車出現在全市多個地點,但最頻繁停留的地點則位於豐台區光彩路附近。隨後,交警高宇和同事在光彩路附近走訪時,突然發現,那輛套牌賓士車正停在路邊一家超市門前。高宇立刻將車停在套牌車對面,等待車主的出現。
不過,等了一個多小時,交警高宇他們也沒有見到車主。隨後,高宇撥打了車上留下的一個挪車電話。然而,電話里答應得挺痛快,可車主最終並沒有出現,並且電話也無法接通。經過檢查民警初步判斷,這輛賓士車疑似為美規的走私車,前後號牌均是偽造的。
目前,交警已掌握實際駕駛人信息,而這名駕駛人也將面臨15日以下拘留,5000元罰款,駕駛證計12分的處罰。截至記者發稿,套牌的賓士車已被暫扣。
3. 賓士擋住車庫出口,致全車庫的車被淹,車主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為了自己的私利,將把車輛停靠在公共停車場的唯一出口,導致車庫內的其他車輛無法通行,最終全部被水浸泡的行為,不僅是侵權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這時候,受害人的維權可採取以下兩種途徑:
提起民事訴訟方式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建議不要走訴訟程序。任何訴訟都有風險,就算是侵權糾紛案件勝訴後,也有可能拿不到錢。想想,案發現場有那麼多車輛被水浸泡過,侵權人雖然擁有一輛豪車,但能證明當事人會擁有那麼雄厚的經濟實力來進行賠付嗎?
建議,先收集案發時的視聽資料證據(視頻、錄音證據),車輛損失有關的鑒定意見等有效證據之後,到交警部門開具交通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在公共停車場出口停靠車輛的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之後,到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程序即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法律)第六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給被保險人。然後,由保險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向當事人進行追償。到時,就算是當事人陪得個傾家盪產,那也是保險公司和當事人之間的事情了。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法律)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4. 「哭訴維權」4S店法定代表人系賓士中國董事!曾另有女車主敗訴
成立至今,西安利之星公司涉法律訴訟超過20起,問題重重。「發動機漏油事件」發生前,就有另一名90後女車主因「購車1個月後出現異響」問題將西安利之星訴至法院。不過,因證據不足,車主方最終敗訴。此外,2014年,西安利之星一名銷售顧問馬某虛構事實,騙取了31名車主近2000萬元的購車款,最終被判刑15年。
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賓士中國董事
一段「賓士女車主哭訴維權」的視頻把西安利之星公司推向了風口浪尖。
視頻中,一名女子盤腿坐在車輛引擎蓋上哭訴。她表示,今年3月底,自己在西安利之星賓士4S店購買一台賓士轎車。然而,新車還沒開出去一公里,便發現車輛發動機存在漏油問題。隨後,被女子4S店告知,無法退款也不能換車,只能按「 汽車 三包政策」更換發動機。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不少人對涉事4s店是否涉嫌瞞報產品質量表示質疑。4月14日,西安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回應稱,市場監管部門已對「利之星」立案調查,責成其盡快退車退款。
企業工商信息顯示,西安利之星 汽車 有限公司(簡稱「西安利之星」)於2012年在西安市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截至目前,西安利之星已在西安市碑林區、高新區,以及渭南市開出三家分支機構。
西安利之星背後有兩大參股股東。其中,外資背景的中星集團有限公司持股75%,擁有絕對控股權;而國資背景的西安航空發動機集團天鼎有限公司持股25%,為參股股東。當前,西安利之星登記許可顯示為「外商投資企業登記」。
購買1個月後,車輛出現異響
90後女車主起訴西安利之星敗訴
2017年8月,家住西安市碑林區的王女士以493000元的價格在西安利之星公司購買賓士轎車一部。同年9月,王女士在使用到588公里時,發現該車存在異響問題。王女士認為, 汽車 經銷商惡意隱瞞車輛存在質量問題,並且對外銷售。於是將西安利之星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並賠償相應損失。
西安利之星對此辯稱,公司向王女士出售車輛時,不存在惡意隱瞞車輛質量問題。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王女士所稱車輛存在異響問題可以通過維修解決。
經查,王女士發現車輛存在異響後,將車開回至西安利之星公司,並一直存放其中。期間,該車並沒有進行檢修。我國《家用 汽車 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了「可申請退車」的多種場景。
依據規定, 汽車 在有效期內車輛存在嚴重安全性故障累計2次修理沒能解決的;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等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因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積超過35日,或因同一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可申請退車。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女士在提車時並未發現車輛存在異響現象,不能因使用中發生異響,就推斷經銷商一方存在「惡意隱瞞車輛存在質量問題並對外銷售」的情況。同時,因王女士不同意修理,且該車實際未進行修理,故未能達到規定的退車條件。2017年12月,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涉31名車主近2000萬元詐騙案
西安利之星一 銷售顧問 獲刑15年
2014年6月起,多家媒體報道了消費者在西安利之星公司遇到了銷售人員設下的「購車騙局」。
據受害車主介紹,西安利之星賓士4S店一名銷售顧問馬某對外宣稱,可以低於市場價5萬到10萬元不等的價格出售賓士轎車。然而,當消費者把購車款打入馬某私人賬戶和利之星的公司賬戶後,馬某卻以各種理由拖延提車時間,並在2014年6月底突然「失蹤」。
2014年7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對馬某涉嫌詐騙立案,後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隔一年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判決。法院認定,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馬某在西安市高新區 科技 八路利之星公司擔任 汽車 銷售顧問。
期間,他對外虛構可用4S店員工身份以內部優惠價格低價購買賓士牌 汽車 、公司年底清倉可低價購買賓士牌 汽車 、可優惠購買加油卡、可幫助代繳車輛購置稅和辦理車輛保險等事實,與呂某等31名被害人達成協議,進而要求此31人將共計1823.0234萬元購車款、車輛購置稅等款項匯入其個人賬戶或匯入利之星賓士4S店公戶等賬戶。
法院認為,馬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其系賓士4S店員工的身份,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贓款由偵查機關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予以追繳,發還給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