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載貨汽車從注冊登記之日起超過十年的每年檢驗多少次
該情況每年檢驗2次。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摩托車在10年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後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