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轎車多少年報廢新規定
轎車沒有報廢年限限制,但是在行駛60萬公里後,國家將引導報廢,若汽車行駛里程數超過60萬公里還符合檢測標准條件並可以繼續使用,則需要一年上線年檢4次,檢驗不合格的將實行強制報廢制度。
一、轎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1、家用五座位轎車以及七座位的SUV,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這里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在正常行駛里程達到了六十萬公里的,國家將引導報廢。超過十五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兩次(不嫌麻煩可以繼續使用車輛),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二、小車幾年年審一次車
車輛年檢新規實施後,6年以上10年以內的小車每2年年檢一次。
在第6年和第8年時,車輛上檢測線進行檢測。對10年以上的私家車,仍然按照原規定的檢驗周期執行,即10年至15年的每年檢驗1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檢驗1次。
在車輛年檢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