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營運載客汽車超過5年,多久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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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小車多少年後一年兩檢
小車超過15年後,每年檢驗2次。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超過15年的需要每年進行兩次安全技術檢驗。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老舊車輛的運行安全,通過定期檢驗及時發現並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從而降低交通事故的風險。安全技術檢驗包括對車輛的整體性能和關鍵部件的檢查,以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對於達到檢驗年限的車輛,車主應當按時送車進行檢驗,以確保車輛符合道路行駛的安全標准。
小車的保養與維護:
1、定期檢查油液:包括機油、剎車油、轉向助力油和冷卻液等,確保油液清潔且在正常水平;
2、輪胎管理:檢查輪胎氣壓和磨損情況,定期進行輪胎換位以均勻磨損;
3、剎車系統檢查:定期檢查剎車片和剎車盤的磨損情況,保證剎車系統的良好性能;
4、電瓶維護:檢查電瓶電量和電極是否有腐蝕,確保電瓶的正常工作;
5、發動機維護:定期更換空氣濾清器和燃油濾清器,保持發動機的清潔和效率;
6、車輛清潔:定期清洗車輛,包括車身和車內部,以保持車輛的整潔和舒適;
7、底盤檢查:檢查底盤是否有銹蝕或損傷,及時進行修復或防護措施。
綜上所述,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超過15年後,每年需要進行兩次安全技術檢驗,以確保車輛的運行安全並降低交通事故的風險。這項規定要求車主按時送車進行檢驗,以確保車輛符合道路行駛的安全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