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交警扣車後取車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
被交警扣車後取車流程:1、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車;2、當事人收到領取通知後,就可以提車。如果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由扣車的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事故後車被扣押,主要是要給汽車做鑒定,提車有兩種方式,一是:雙方要是協商一致,達成和解,走簡易程序,簽訂和解協議後就可以立即放車。二是走正常程序,交警會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出來後,第三天,就可以放車。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Ⅱ 車被扣了怎麼取回
如果是因為違章行為進行的扣押,處理完違章就可以去被押機關取回。
如果是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應該在三十日後通知當事人在五日內領取,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如果屬於其他案件需要至案件審結之後領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並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並製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於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汽車公告公示後多久能提車擴展閱讀
違章未處理後果:
記分周期內超出12分當你違章後沒能及時查詢得知違法行為,有可能多次同樣的違章行為,然而一個記分周期(一年)是12分,你已經超出分值,交了罰款和滯納金後積分是不會自動消除的,還應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才能消除積分的,會給你帶來很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