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汽車年審多久一次
一、汽車年審多久一次
1、汽車年檢時間是: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二、汽車年審需備哪些資料
汽車年審需備資料如下:
1、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
3、單位車輛要帶上單位證明;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即交強險保險單副本。
❷ 小轎車多久年審一次車
一、小轎車多久年審一次車
1、小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年檢驗2次。符合免檢條件的機動車6年內免檢,每兩年申領檢驗標志即可。
2、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二、車輛年檢流程什麼
1、申請人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2、進行車輛檢測,領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3、提交材料;
4、車管所審查提交的材料並查驗車輛,民警蓋章簽注意見;
5、錄入相關信息,領取檢驗合格標志。
❸ 小汽車要多久時間年檢一次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年檢驗2次。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❹ 私家車年審多久審一次
一、私家車年審多久審一次
1、私家車年審規定如下:
(1)6年以上10年以內的小車每2年年檢一次,在第6年和第8年時車輛上檢測線進行檢測;
(2)對10年以上的私家車,仍然按照原規定的檢驗周期執行即10年至15年的每年檢驗1次;
(3)15年以上的每半年檢驗1次,自用轎車7座以下的新車6年內不用年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二、私家車高速超載怎麼處罰
私家車高速超載處罰如下:
1、高速公路上私家車超載1人,一次記6分;
2、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3、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它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
4、駕駛營運客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