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車輛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車輛是動產。
因為汽車和輪船,飛機一樣都屬於高速運行的交通工具,不但是個人所有的靜態意義上的財產,且涉及到公共安全,不同於其他動產。但是由於轉讓等都需要登記,履行相當於不動產的手續,因此有些場合就視作不動產處理。 對汽車和輪船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不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和不動產的登記制度類似,但汽車、輪船不能說是按不動產對待。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為:
1、定義不同,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不動產,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將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體物 。
2、耐久性不同,動產一般都是存在損耗的,在移動、流動過程中都會出現一定的好損,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不動產一般都是壽命長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第六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B. 汽車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汽車屬於動產。
因為汽車和輪船,飛機一樣都屬於高速運行的交通工具,不但是個人所有的靜態意義上的財產,且涉及到公共安全,不同於其他動產。但是由於轉讓等都需要登記,履行相當於不動產的手續,因此有些場合就視作不動產處理。
我國對汽車和輪船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不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和不動產的登記制度類似,但汽車、輪船不能說是按「不動產」對待。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為:
一、定義不同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不動產,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將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體物 。《擔保法》92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
2、耐久性不同
動產一般都是存在損耗的,在移動、流動過程中都會出現一定的好損,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一般都是壽命長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C. 汽車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
一、汽車屬於動產。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在於移動後,其價值是否會受到影響或者貶值,所以汽車屬於動產。
二、動產與不動產的定義:
1、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產相對。一般指金錢、有價值的物品等。
2、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3、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三、法律角度:
1、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
2、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