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汽車載重量國家標准
轎車載重標准沒有計算方法,只能按汽車出廠時懸掛的銘牌標注的載重量為准。國家標準是375公斤,也就是生產的汽車載重量不能低於375公斤。
車輛的載重是由車輛製造廠在銘牌上標注技術參數,再由交警部門核准,發行駛證.車輛所載貨物質量,不能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由交警執行。
貨車載重標准如下:
1、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噸;
2、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噸;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噸;
3、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噸;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噸;
4、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噸;
5、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噸,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㈡ 小型客車核載多少人
小型客車核載為9人。
客車核載人數標准如下:
(一)大型載客汽車:核載19人及以上的客車。
(二)中型載客汽車:核載10人及以上、19人以下的客車。
(三)小型載客汽車:核載9人及以下的客車。核載,就是對車輛、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核定的最大運載質量。
車輛超載處罰標准
如果他人駕駛經營運輸的客車載人的人數超過核定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則應當一次性扣完十二分;如果他人駕駛客車載人的人數超過額定成員的百分之二十,應當處以五百元以下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
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