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市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公共汽車運營管理,規范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提高服務水平,保障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交通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共汽車規劃、建設、運營服務、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汽車,是指在城市中按照固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運營,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
本辦法所稱服務設施,是指為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場站、專用車道、優先通行信號裝置、智能化設施設備以及供配電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場站,是指公共汽車的首末站、樞紐站、中途停靠站、車輛停放場、車輛保養場、候車亭和站牌架等設施。第四條公共汽車實施優先發展原則。政府在財稅政策、資金安排、用地保障、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經濟舒適、節能環保的城市公共汽車服務。第五條公共汽車經營實行定線路、定站點、定車型、定票價、定服務時間、定車輛數制度。第六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全市公共汽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汽車客運政策制定、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負責公共汽車服務規范的制定和運營監督管理,負責公共汽車客運信息化建設等。
寶安、龍崗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區運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運營服務活動實行監督檢查。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工商物價、公安交警、城管、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能。第七條市政府組織成立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工商物價、公安交警、城管、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人員以及市民代表組成的公共交通監督委員會,對公共汽車經營者進行監督。
經營者應當按年度向公共交通監督委員會通報運營和服務情況。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深圳市公共交通規劃,依法批准後納入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深圳市公共交通規劃,負責編制公共汽車專項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深圳市公共交通規劃和公共汽車專項規劃,不得佔用或者改變公共汽車場站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和用途。
在公共汽車場站用地范圍內確需改變公共汽車場站使用功能或者面積的,應當報規劃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規劃部門在審查時應當徵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第九條市規劃、國土房產及有關部門按照深圳市公共交通規劃、公共汽車專項規劃及國家頒布的用地標准落實公共汽車場站用地,保證公共汽車場站和線路的合理布局。
公共汽車場站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建設管理。第十條市、區政府應當將公共汽車場站和配套設施納入大型住宅區建設、工業區建設、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計劃。
客運站、航空港、碼頭、大型住宅區、軌道交通站點、大型商業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大型體育場館和學校、旅遊景點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標准確定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汽車場站用地,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公共汽車專項規劃和中途停靠站設置規范設置中途停靠站。
符合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開設公共汽車專用車道、港灣式停靠站。公共汽車專用車道包括全天公共汽車專用車道和分時段公共汽車專用車道兩種,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分別對全天公共汽車專用車道和分時段公共汽車專用車道設置標志並公示。
符合條件的單向通行道路,經公安交警部門同意,可以開設單向專用車道或者允許公共汽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交叉路口,經公安交警部門同意,可以設置公共汽車優先通行的標志、信號裝置或者公共汽車專用信號。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設置公共汽車中途停靠站,公安交警、規劃、城管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二條公共汽車首末站和中途停靠站的名稱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遵循同站同名原則統一命名,通常以標准地名、旅遊景點、標志性建築物或者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其它公共設施名稱命名。
未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命名或者變更站名。
公共交通站點名稱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在接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相應變更車輛報站器、線路運營標識等相關內容,在變更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