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車撞報廢了保險應該賠付多少
如果是單方事故,車輛保著車損險且有不計免賠險,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賠償,如果是雙方事故按照責任比例賠償。保險公司定損為報廢可以算報廢,就算定損是報廢,保險公司的賠償也不可能超過10萬。如果保險公司定損不是報廢,按照保險公司定損的價格來賠償,然後如何處理由你自己來決定。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車主要想獲得理賠,就要保管好發票,保險公司定損員核定的價格,基本上都可以夠支付你的維修費用,不管你去哪裡維修,二類以上的維修廠都會有發票的,這些發票是用作保險公司報銷的。還有要准備好齊全的理賠資料,同時要注意理賠周期,如果三個月內不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會認為車主自動放棄理賠。
汽車撞報廢了保險公司賠償標准如下:
1、理賠標准:車輛的維修費用高於車輛價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時,保險公司就會按照車輛報廢保險理賠。
2、保險的賠償:賠償金=新車購置價-折舊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貳』 汽車報廢標准補償
汽車報廢補償標準是由財政部、商務部根據根據補貼資金額度、老舊汽車數量和國家政策等因素綜合考慮後,在12月底制定。每年的標准不一,每年的標准都可以在政府公告中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規定:財政部、商務部根據補貼資金額度、老舊汽車數量和國家政策,於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並向社會公告下一年度全國補貼車輛范圍和補貼標准。
《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工作。
『叄』 汽車報廢標准補償
機動車到達一定年限以後,由於行駛的公里數較多,時間較長,安全性能會受到一定影響,因此需要及時報廢,報廢有一定的補償,具體標准如下:
一、汽車報廢補償標准
1.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8000元;
2.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3000元;
3.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9000元。
4.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6000元;
5.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8000元;
6.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1000元。
7.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7000元;
8.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5000元。
9.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8000元;
10.報廢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0000元。
11.報廢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6000元。
二、法律依據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三、機動車報廢流程
1、帶齊產權證、行駛證、車主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加復印件;
2、到當地舊車回收中心辦理報廢申請;
3、三天後把車輛送到指定的拆車廠;
4、代理人或本人簽字;
5、務必車主本人帶著身份證原件、銀行卡並復印件、產權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取上牌單並辦理補貼手續,再保留上牌單或者直接上牌。
四、車輛報廢需要的材料
1、機動車行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
3、車輛牌照;
4、單位車輛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個人車輛車主攜帶本人的身份證;
6、事故車輛證明材料;
7、單位車輛在「機動車注銷登記申請表」和「報廢汽車證明」上加蓋公章(與行駛證戶名一致),個人車輛車主人簽字。
五、報廢車強制報廢標准
對於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1、達到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的;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