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前四後4的貨車能拉多少噸
前四後四的貨車規定載40噸。
《公路法》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都嚴禁車輛超載。目前有人提出實行計重收費的辦法,基本原則是:空車降低收費,標准裝載標准收費,超限裝載合理收費,嚴重超載卸載放行。
具體做法是:將交通部頒發的貨車分類標准按「車輛自重+准載質量+20%允許裝載誤差=認可總質量」折算為計重收費的分類標准,貨車按通行時實際總質量分類後按照該類收費標准及行車里程收取通行費。
對超載車輛堅決卸載,杜絕罰款收費後放行的做法,這是制止超限的有效措施。同時應追究相關單位的連帶責任,拉運工礦企業貨物的車輛一理超載,不但要處罰車主而且要處罰該企業。各部門要協調一致,加強省際之間的聯系避免重復執法、重復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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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准,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② 現在前四後四總重多少噸路政不超限
前四後四是三軸單機,現行的文件規定載貨汽車每軸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也就是說車的車貨總重(毛重)不得超過30噸。
前四後四簡單通俗的說是商用車的一種類別,即前轉向輪為兩軸四輪,後驅動輪為兩軸(橋)每組雙輪共八輪,常見的「前四後八」的車輛有各種自卸貨車,重型卡車,拖掛卡車等。
所謂前四後八就是說前面是四個輪後面是8個輪,前4 ,就是前面是雙橋4個輪,後八也是雙橋,就是8個輪子驅動,每個橋4個輪,每個橋的左右各2個輪,一般說雙橋單橋,都是指後面有幾個驅動橋。
(2)三環汽車前四後四自重多少噸擴展閱讀:
路政管理是我國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公路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路進行的行政管理,目的是為了保障公路使用的質量,提高公路的社會經濟效益。路政管理的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物質資助(路產)、時空資源(路權)和信息資源。
路政是交通系統的一支執法隊伍,主要負責依法保護路產路權,依法查處各類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檢查監督公路養護作業、道路施工,依法開展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檢查監督所轄路段公路標志標線設置情況等工作。路政執法隊伍的前身就是公路派出所。
③ 三環前四後四自卸載重25噸,車身但重是多少噸
15噸左右
來自卡車之家用戶的回答
④ 現在前四後四總重多少噸路政不超限
前四後四是三軸車,現行的文件規定載貨汽車每軸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總重不得超過55噸(含)。也就是說你的車的車貨總重(毛重)不得超過30噸。
(4)三環汽車前四後四自重多少噸擴展閱讀:
2017年9月21日起,貨車超限施行新標准。貨車的超限認定標准將嚴格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載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執行。
其中最顯著的變化,取消貨車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超過10噸或載貨超過車輛出廠標記的超限超載認定標准。通俗來說,以前是根據軸數來認定超限,例如5軸貨車,車貨總重超過50噸以上才涉嫌違法超限運輸。按照新的標准,同樣是五軸貨車,超過43噸(個別車型超過42噸),即涉嫌違法超限運輸。
此外,新規定對違法超限行為的處罰金額也進行了細化。如對貨車總重超限的車輛,每超過一噸罰款500元,最高不超過3萬元。
貨車超載處罰標准:每超標1噸處罰款500元。
如:一輛車貨總重40噸的4軸貨車,以前不會被認定為超限超載運輸,但是從現在開始,4軸貨車超過36噸就超載。
⑤ 前四後四9.6米載重多少噸
1、前四後四總質量限值25噸,前四後四9米6貨車空車重量約11噸,這樣9.6米貨車標准載重為14噸;
2、前四後六總質量限值27噸,前四後六9米6貨車空車重量約11噸,這樣9.6米貨車標准載重為16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