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團以上單位戰備計劃每年修訂幾次
1次。團以上單位戰備計劃每年修訂1次,戰備計劃,有關戰爭准備的各項工作的計劃。主要包括作戰預案、動員計劃、部隊擴編計劃、疏散計劃、國防工程建設計劃、物資儲備計劃等。
❷ 戰備法規有哪些包括哪些法規
民兵戰備工作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戰備任務
第三章日常戰備制度
第四章戰備等級
第五章領導與指揮關系
第六章批准許可權
第七章保障與優撫
第八章附則
(1999年4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兵戰備工作,完善民兵戰備制度,保證民兵戰備任務的完成,根據《民兵工作條例》和軍隊戰備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兵執行戰備任務和軍事機關、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民兵戰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民兵戰備工作必須堅持黨管武裝的原則,貫徹新時期軍事戰備方針,突出重點,落實制度,常備不懈,提高民兵執行戰備任務的能力。
第四條
全國的民兵戰備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主管。
軍區、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人民武裝部和鄉(含民族鄉、鎮,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區域或本單位的民兵戰備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戰備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有關單位做好民兵戰備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本地區軍事機關開展民兵戰備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區軍事機關的要求,完成本單位的民兵戰備任務。
第二章戰備任務
第六條
民兵擔負下列戰備任務:
(一)參加軍警民聯防和哨所執勤,配合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警察保衛邊防、海防和戰備重點地區的安全;
(二)搜集情報;
(三)守護重要目標;
(四)協助部隊維護管理國防工程;
(五)協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六)參加搶險救災;
(七)上級軍事機關賦予的其他戰備任務。
戰時,民兵擔負配合部隊作戰、獨立作戰、戰場勤務、支援前線和保衛後方等任務。
第七條
參加軍警民聯防的民兵,應當明確聯防區域和任務,遵守有關規定,掌握通信聯絡、協同行動、處置情況的方法,配合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對邊境、領海、領空的偵察(觀察)、警戒和守衛,嚴防敵人武裝襲擾,保衛邊防安全;協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實施對海上船隻、港口碼頭、車站、交通要道的監視和控制,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條
擔負哨所執勤任務的民兵,應當明確執勤區域和任務,熟悉哨所附近的地形和社會情況,掌握執行任務的各種技能,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嚴格按照上級規定執行觀察、巡邏、警戒勤務,加強自身防衛。當發現敵情和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報告,果斷處置。
第九條
擔負搜集情報任務的民兵,應當嚴格遵守情報工作紀律,掌握偵察和情報搜集、分析、報知技能,按照上級指示開展工作,及時提供准確的情報。當搜集到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報時,必須迅速向上級報告。
第十條
守護重要目標的民兵,應當明了守護目標的性質、特點及守護任務和職責,熟悉周圍地形,掌握守護方法,牢記聯絡信號和口令,落實有關制度和規定,保持與目標歸屬單位的聯系,不得擅離崗位。當守護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處置並迅速向上級報告。
第十一條
協助部隊維護管理國防工程的民兵,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軍事機關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定期檢查和維護國防工程,適時向上級報告有關情況,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制止破壞、危害國防工程的行為。
第十二條
擔負協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維護社會治安任務的民兵,應當明確任務和分工,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熟悉政策和規定,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手段和協同行動的方法,在上級指定的區域內執行勤務,保持本地區、本單位的正常秩序。
民兵執行平息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任務時,必須執行上級軍事機關的命令和指示,與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的人民解放軍密切配合,依法行動,堅決、迅速、穩妥地制止和平息危及國家統一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擔負搶救災任務的民兵,應當了解險情、災情的性質、范圍和程度,明確具體任務及實施方法,服從統一指揮,保護國家財產和群眾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日常戰備制度
第十四條
在執行戰備任務時間,民兵的管理應當參照人民解放軍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建立正規的內務制度,嚴格執行請假銷假規定,保持人員穩定,增強民兵的組織紀律觀念和服從命令意識,注重培養優良作風,保持良好的戰備執勤秩序。
擔負守護重要目標任務的民兵組織和民兵哨所,人員在位率平時應當達到80%以上;擔負其他戰備任務的民兵組織,應當建立並落實人員外出報告登記制度,明確緊急召回的方法和時限並制定人員臨時補充的措施。
第十五條
民兵的戰備教育,應當結合國內外形勢和戰備任務,以民兵職能和任務、戰備形勢、戰備制度、愛國主義和優良傳統、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紀律為主要內容進行,以增強民兵的國防觀念和戰備意識。
民兵戰備教育應當列入年度民兵政治教育計劃。
第十六條
民兵軍事訓練,應當按照總參謀部頒發的《民兵軍事訓練大綱》的規定和上級指示,結合戰備任務進行,要實施規范化訓練,落實訓練人員、時間、內容和質量。
縣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戰備方案,組織常年擔負戰備任務的民兵進行戰備演練,通常每年不少於1次。
第十七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管理,按照《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和鄉、街道、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及擔負戰備任務的民兵組織,應當根據上級指示和本單位的任務,制定相應的戰備方案並報上級審批。當情況或任務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訂戰備方案。
戰備方案的保管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嚴禁無關人員接觸戰備方案。
第十九條
民兵開展敵情、社情研究,應當根據上級指示、安排和有關情報通報,結合戰備任務進行。研究的主要內容是:預定作戰對象的編制裝備、主要武器性能、作戰思想和特點;當地社會治安和社會動態情況,特別是敵對勢力的主要活動及其特點。遇有重要情況,必須及時進行研究。
第二十條
民兵戰備物資應當按照戰備要求管理,實行集中保管,分類存放,定期清點,適時更換、補充。動用戰備物資,必須按照規定經過批准。民兵戰備物資的攜行、運行標准,由省軍區確定;戰備物資的供應、籌措辦法,由省軍區會同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民兵戰備設施應當實行責任制管理。對民兵執勤使用的營房、工事和觀察、警戒、通信、供電、照明、供水等設施,必須明確管理人員,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戰備設施完好。
第二十二條
擔負戰備值班(包括日常值班、節日值班和等級戰備值班)的民兵,由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指示的戰備任務的需要指派,並明確值班民兵的具體任務、時限和位置。
擔負戰備值班的民兵組織,必須按照上級的規定落實兵力,明確任務,熟悉方案,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暢通並使武器裝備處於良好狀態,做好隨時執行任務的准備。
第二十三條
民兵組織在執行戰備任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請示、報告規定:
(一)凡涉及任務變動、部署調整、兵力使用、武器裝備動用及上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重要事項,必須逐級請示,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二)擔負戰備執勤時,應當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限報告執勤情況,遇有重要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三)擔負戰備值班時,應當逐日報告值班情況,遇有重要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四)完成戰備執勤、戰備值班任務後,應當及時進行總結並上報執勤、值班總結報告;戰備執勤情況綜合統計,按照上級制發的《民兵戰備執勤情況統計表》的要求填報;
(五)常年擔負戰備任務時,應當在年度民兵組織整頓後報告實力,主要包括組織實力、裝備實力和人員在位率。
第二十四條
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應當定期進行民兵戰備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和應達到的標準是:
(一)組織健全,官兵相識,在位率達到規定標准,人員流動情況清楚;
(二)戰備教育落實,戰備觀念強;
(三)軍事訓練任務落實,軍事素質良好;
(四)敵情、社情研究針對對性強,掌握情況及時、准確;
(五)戰備方案齊全,人員緊急收攏迅速,武器裝備和戰備物資、設施管理有序;
(六)戰備執勤、值班嚴格正規,請示報告及時,處置情況正確。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四章戰備等級
第二十五條
民兵戰備等級分為三級戰備、二級戰備、一級戰備。
民兵組織進入或者解除等級戰備,必須根據軍事機關的命令進行。民兵組織接到進入等級戰備命令後,必須立即按照相應等級戰備的要求,轉入戰備狀態。
第二十六條
三級戰備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軍政主管進入值班崗位,及時溝通對上對下聯系,修訂並熟悉有關的戰備方案;
(二)掌握人員在位情況,控制外出,做好收攏准備;
(三)進行戰備教育,了解戰備形勢、任務;
(四)明確人員緊急收攏的地點、時限、通知方法及信號;
(五)組織敵情研究,了解、掌握社會動態;
(六)邊防、海防和戰備重點地區的民兵,加強觀察和巡邏、警戒,及時報告情況;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民兵,在上級指定的位置待命,做好隨時執行任務的准備;
(七)檢查戰備工作落實情況,按時上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二級戰備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在位幹部加強值班,及時研究、安排戰備工作,保持通信聯絡暢通,隨時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
(二)停止人員外出,召回在外的幹部和骨幹,人員在位率保持在70%以上;
(三)進行戰備動員,明確戰備任務和要求;
(四)組織必要的收攏集結和緊急集合演練,完善緊急行動的措施;
(五)加強敵情研究,密切注視社會動態,掌握敵對勢力活動特點,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六)按照上級指示了解戰備物資供應渠道和方法,做好接收武器裝備和各種戰備物資的准備;
(七)邊防、海防和戰備重點地區的民兵,加強對重要地點和重要地段的控制、守衛;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民兵,集中待命,准備隨時執行任務;
(八)逐日上報戰備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
一級戰備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配齊各級幹部,建立組織指揮機構,明確職責分工,保持通信聯絡全時暢通和指揮不間斷;
(二)召回在外人員,根據上級指示進行收攏集結,人員在位率保持在90%以上;
(三)進行臨戰動員,明確臨戰任務和有關規定;
(四)值班人員和分隊晝夜值班,及時掌握和處置各種情況;
(五)請領、接收和分發武器裝備、彈葯及各種戰備物資;
(六)根據擔負的任務,進行臨戰訓練和相關的演練;
(七)按照上級規定的標准齊裝滿員,完成各項臨戰准備工作,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待命,保持臨戰狀態。
第二十九條
戰備等級的轉換,必須根據命令實施。通常情況下,依次轉入三級戰備、二級戰備、一級戰備;緊急情況下,也可以越級轉入所需要的戰備等級。
民兵組織實施戰備等級轉換,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戰備等級轉換時限的規定,由省級軍區擬制方案,報軍區審批,並報總參謀部備案;緊急情況下,由下達命令的軍事機關規定。
第五章領導與指揮關系
第三十條
民兵戰備執勤,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根據本級任務,制定計劃,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民兵參加軍警民聯防,在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由聯防指揮機構實施統一指揮;特殊情況下,由上級軍事機關指定的單位負責指揮。
第三十二條
民兵擔負守護重要目標勤務,由縣人民武裝部和目標歸屬單位共同領導,以縣人民武裝部的領導為主。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執勤民兵的組織調整、教育訓練、人員管理以及與附近民兵的聯防工作。目標歸屬單位負責執勤民兵的守護勤務訓練,解決執勤的後勤保障問題,協助縣人民武裝部做好執勤民兵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民兵協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在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機關的領導下進行。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對民兵的組織和調動;公安機關負責現場指揮。
第三十四條
戰時,民兵配屬部隊執行作戰任務、戰場勤務,由部隊指揮和管理;民兵執行獨立作戰、支援前線、保衛後方的任務,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組織指揮。
第六章批准許可權
第三十五條
邊防、海防地區民兵固定哨所的設立或者撤銷,由軍分區根據戰備需要提出方案,報省軍區批准。
第三十六條
使用民兵擔負橋梁、隧道、倉庫等重要目標守護任務,由目標歸屬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報省軍區批准。
第三十七條
使用民兵維護管理國防工程,由管理該工程的軍隊團以上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報省軍區批准。
第三十八條
使用民兵擔負維護社會治安的一般勤務,由公安機關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報同級地方黨委、人民政府批准,軍事機關根據地方黨委、人民政府的決定組織實施,同時報上一級軍事機關備案。在廠礦范圍內,使用民兵擔負維護治安、保護生產方面的勤務,由廠礦批准,同時報縣人民武裝部備案。
民兵執行上述任務,不得攜帶槍支等武器。遇有追捕持槍兇犯等緊急情況,必須攜帶搶支等武器的,由縣人民武裝部報縣委、縣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告軍分區。
第三十九條
動用民兵執行平息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的任務,不攜帶搶支等武器的,由地方縣以上黨委、人民政府決定,同級軍事機關根據地方黨委、人民政府的決定,報上一級軍事機關批准;攜帶槍支等武器的,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共同批准,並報軍區和總參謀部備案。遇有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武力處置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使用民兵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由縣委、縣人民政府批准,縣人民政裝部報軍分區備案。
第四十一條
邊防、海防地區,遇有敵人襲擾、空降和敵特潛入緊急情況,縣人民武裝部應當立即調動民兵,予以打擊和搜捕,同時迅速向上級報告。
第七章保障與優撫
第四十二條
在民兵哨所執勤的民兵,來自農村的,按照當地同等勞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誤工補貼;來自企業事業單位的,原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對長期脫產執勤的民兵,在其退出執勤任務後,有工作單位的,由原單位安置;無工作單位的,由縣、鄉人民政府視情況予以安置。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與省軍區共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民兵守護重要目標所需營房、營具、廚具和通信、照明、飲水、警戒等設施,執勤民兵的生活補貼、執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以及醫療、傷亡撫恤等經費,由目標歸屬單位解決。
第四十四條
協助部隊維護管理國防工程的民兵,來自農村的,按照當地同等勞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誤工補貼;來自企業事業單位的,原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維修經費和看護費從國防工程維護管理費中解決。
第四十五條
經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批準的民兵戰備勤務和搶險救災,執行任務的民兵的報酬或者補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解決。
第四十六條
對參戰、執行戰備勤務、參加戰備訓練和維護社會治安中傷亡民兵的優待、安置和無恤,按照國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民兵戰備工作中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與懲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民兵戰備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❸ 執勤方案修訂至少每年修訂幾次
執勤方案修訂至少每年修訂1次。戰備執勤,制訂完善動員集結、反恐維穩、搶險救災、處置突出事件等方案,每年至少修訂1次,並組織1次戰備演練。
❹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需要修訂么多久修訂
需要修訂。根據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的第四章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4)汽車分隊戰備方案多久修訂一次擴展閱讀: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製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並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❺ 應急預案多久修訂一次
法律分析: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❻ 執勤方案修訂至少每年修訂幾次
執勤方案修訂至少每年不少於兩次。執勤方案擬制後須經支委會審查並報上級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