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駕駛證報名幾年過期
駕駛證報名沒有考過科目一是不會過期的,考出科目一,三年過期。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
第三十二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核發學習駕駛證明。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場地和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規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學習駕駛證明可以採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紙質學習駕駛證明和電子學習駕駛證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列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
將原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中的「駕駛技能准考證明」修改為學習駕駛證明。
將原第八十五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證和學習駕駛證明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執行。
2. 駕照報名後多久過期
駕駛證報名後三年之後過期。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可以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後可以連續進行考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均合格後,申請人可以當日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申請人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車輛管理所在六十日內不能安排考試的,可以選擇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其他考場預約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系統,採用互聯網、電話、服務窗口等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
3. 駕駛證報名幾年過期
駕駛證報名後三年之後過期。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4. 駕駛證報名後多久過期
法律分析:駕駛證報名後,三年後過期。我國法律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應當在三年內完成剩餘的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如果申請人沒有在三年內完成考試的,先前成績不做保留,之前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也會作廢。因此申請人應當注意時間期限,在三年內取得全部科目的成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二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5. 駕駛證報名幾年過期
駕駛證報名3年過期。科目一通過,則從及格當天計算為3年。如果沒考科目一或者沒考及格,就沒有時間限制。考科目一沒有時間限制,科一過後還有時間限制,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從通過科目一之日起計算。通過科目一考試,就會發給一份學習駕駛證書,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必須完成科目二、三考試,而且科二、三考試有五次考試機會,第五次考試不合格或超過有效期,所有已通過的科目成績無效,學員必須重新報名。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准確地記錄和存儲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駕駛人考試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監督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6. 駕駛證報名幾年過期
駕駛證報名3年過期。科目一通過,則從及格當天計算為3年。如果沒考科目一或者沒考及格,就沒有時間限制。考科目一沒有時間限制,科一過後還有時間限制,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從通過科目一之日起計算。通過科目一考試,就會發給一份學習駕駛證書,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必須完成科目二、三考試,而且科二、三考試有五次考試機會,第五次考試不合格或超過有效期,所有已通過的科目成績無效,學員必須重新報名。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准確地記錄和存儲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駕駛人考試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監督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