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練車的使用年限
教練車是駕校專供教學使用的車輛。主要用於駕駛學員的駕培。與普通專用汽車不同的是,教練車有其特殊性要求。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規定: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所以在《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中明確指出:
教練車技術狀況應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規定的二級車以上技術條件。主要評定教練車整車裝備及外觀檢查、動力性、燃料經濟性、制動性、轉向操縱性、前照燈發光強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可靠性等是否符合二級車輛的標准。
教練車每日例行三檢,一是出車前由教練員帶領學員對車輛的水、機油、電的三查和燈光、喇叭、傳動、制動、輪胎氣壓六檢;二是教練中停車檢查,以檢查上述部位為主;並檢查發動機、傳動機構、行路機構是否有異常變化,並予排除;三是收車後上檢車台,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發現的一般故障和隱患隨時以小修的方式予以排除,並做好衛生整潔的清理。
⑵ 駕校車輛報廢期多長時間
駕校車輛報廢期: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⑶ 駕校教練車多少年報廢
8年報廢,可以延期的。
一、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
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准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准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准後,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二、延緩報廢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
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
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簽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列印准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周期。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⑷ 教練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法律分析: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教練車是駕校專供教學使用的車輛。主要用於駕駛學員的駕培。與普通專用汽車不同的是,教練車有其特殊性要求。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⑸ 駕校車輛報廢期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基本沒有報廢年限,尤其是那些練樁的車,也沒有什麼手續,但是這些車不會上路,練科目三的車才有正規的手續、交管局規定車輛報廢年限應該是10年,如果個人買賣車輛必須到交管所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⑹ 駕校車轉個人幾年報廢
十年。按照教練車的使用期限報廢。教練載客汽車轉為私家車,改變使用性質的,仍按照教練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執行,小型教練載客汽車屬於營運性質,只能使用10年。
教練車和普通車有這樣幾個區別:
一是,用途不同。教練車是教學用車,主要是從事教學、提供學員練車用的。普通車自然就是作為一種代步工具,或運載工具來用的。
二是,操縱部件有所不同。普通汽車的操縱部件都是在駕駛室的左側,供駕駛員使用。而教練車除左側有與普通車一樣的操縱部件,供學員使用外,在駕駛室的右側還安裝有專供教練員使用的副制動、副後視鏡等裝置。
三是,行駛路線、時間有不同。按照規定,學員練車只能在公安交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並且不得乘坐與教學無關的人員。而普通汽車就不會受到這些條條框框的限制,除非是限行時段。
四是,車輛牌照有區別。以小型車為例,一般小型車的牌照都為藍底白字,俗稱藍牌。而教練車的牌照是黃底黑字,並有「學」字標志。
五是,教練車不易熄火。因為,教練車的怠速會比普通車高一點。你會發現,教練車甚至不用踩油門就能上坡。
六是,教練車離合器的行程長,松離合時不容易熄火。如果用同樣的速度松開離合,當然行程長的的教練車離合的分離過程更加緩慢,起步就更平穩而不易熄火。
七是,教練車的油門反應「不靈敏」。放鬆油門拉線會延長油門響應所需要的距離,使得油門響應速度變慢。從而,使人主觀感覺就是油門反應「不靈敏」了。有些教練車油門還會「上鎖」,讓你在練車的時候踩不下去,以防止事故發生。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⑺ 教練車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法律分析: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駕校教練車報廢年限購買手續,基本沒有報廢年限,尤其是那些練樁的車,也沒有什麼手續,但是這些車不會上路,練科目三的車才有正規的手續、交管局規定車輛報廢年限應該是10年,如果個人買賣車輛必須到交管所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