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市中的公交公司屬於什麼局管的
城市中的公交公司根據地域不同分別由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管市交通管理局、市政管委、建設局管理。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是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09]58號)而設立的政府部門,簡稱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具體承擔本市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主要分管旅遊車管理、水路運輸管理、停車設施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省際客運管理、出租汽車管理、貨物運輸管理、汽車租賃管理、汽車維修管理。
(1)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屬於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公共交通管理由北京市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管理之外,組織協調、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則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首都城市環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是負責本市城鄉環境建設綜合協調、城市綜合管理協調和相關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㈡ 公交歸什麼部門管
屬於鄂州市公交集團公司,歸鄂州市交通運輸局管轄。具體的職能部門是鄂州市交通運輸局公共交通客運管理處。該處主要進行(一)城市公交及線路管理、(二)公交場站建設及管理的兩項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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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設計、建設、經營、管理以及相關行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利用城市公共汽車及相關客運服務設施,依照規定的線路、時間、站點和票價運營,為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城市公共汽車樞紐站、站點、站牌、候車亭(廊)、公共汽車專用道和電子服務裝置等配套設施。第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規劃、交通、環保、市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優先發展、政策扶持、特許經營、有序競爭和服務公眾的原則。第六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公益性事業,應當加大政府投入,鼓勵社會資本(包括境外資本)以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組織指揮系統和資金保障體系。第八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因政策性虧損以及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貼、補償。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成本費用評價制度、政策性虧損評估制度,定期進行審計與評價。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規劃、公安等部門科學編制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編制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年度發展計劃,並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第十一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確定的線網分布和場站布局,應當與城市發展、人口增長和產業分布相協調,滿足客流需要。第十二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停車場、保養場、首末站、調度中心等客運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符合國家規定的,由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納入規劃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建設用地,應當在相關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建設用地,確需變更用途的,應當經規劃、土地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綜合換乘樞紐、場站建設,以及車輛和設施裝備的配置、更新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扶持。第十四條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大型商業中心、大型文體娛樂場所、大型住宅區、旅遊景點和城市主次幹道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標准同步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第十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規劃等部門,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內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專用道、城市公共汽車港灣式站點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六條城市公共汽車運營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從事城市公共汽車運營的,應當取得線路特許經營權。第十七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運營車輛核發《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車運營證》(以下簡稱運營證);未取得運營證的車輛,不得從事公共汽車運營。第十八條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駕駛員客運服務資格證後,方可從事公共汽車駕駛活動。
從事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乘務員、調度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第十九條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服務資格證應當按規定使用,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第二十條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管理制度,設置投訴專用電話、電子郵箱,公布通訊地址,受理乘客和群眾的投訴,並接受社會監督。
監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答復投訴人。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㈣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公共交通事業優先發展,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城市公共交通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在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利用公共汽車和客運服務設施,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價格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出行服務的活動。第三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方便公眾、安全便捷、綠色發展的原則。第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責任主體,應當在設施建設、用地安排、路權分配、財稅扶持等方面優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城市公共汽車出行。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引導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規模化經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進城鄉公共汽車客運一體化。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規劃線網布局,優化重要交通節點設置和方便換乘,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與軌道交通、個體機動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車出行的協調,促進城市內外交通便利銜接和城鄉公共交通一體化發展。
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規劃草案,廣泛徵求社會意見,並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向社會公布。第七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以劃撥方式供地。
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確定和預留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用地規劃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鼓勵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土地使用者依法進行綜合開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綜合開發的收益用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以及彌補運營虧損。第八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的技術條件、交通流量、出行結構、雜訊和尾氣控制等因素,科學設置或者調整公共汽車專用道以及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加強專用道的監控管理,禁止其他車輛進入公共汽車專用道行駛,保障城市公共汽車路權優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共客運發展規劃和城鄉發展的實際需要,適時組織客流量調查和客運線路普查,優化公共汽車線網,合理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站點和運營時間。第九條實施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區建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碼頭、軌道交通等設施和旅遊景點、大型商業、娛樂、文化、教育、體育等公共設施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汽車客運配建標准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障設施安全、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確需佔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經營管理者同意,並及時予以恢復重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塗改、覆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標志等設施;不得擺攤設點、堆積物品,妨礙公共汽車站點使用。在公共汽車站點及距離站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其他車輛不得停靠。第十一條城市公共汽車站點的命名應當指位明確、導向無誤,一般以傳統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標志性建築物、公共設施、歷史文化景點或者公共服務機構的名稱命名,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㈤ 請問哪位仁兄知道公交車歸哪個部門管
歸交通局管。
㈥ 達州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保護乘客和運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達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運用城市公共汽車及其客運設施,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票價和時間運營,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是指城市公共汽車換乘樞紐站、首末站、保養場、停車場、站務用房、專用車道、加氣(油)站、充電站(樁)、候車亭、站台、站牌、優先通行信號裝置、智能公共交通系統等配套服務設施。第三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公益為先、安全便捷、智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在城市規劃、財政政策、用地供給、設施建設、路權分配等方面優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達州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並指導各縣(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達州中心城區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並指導各縣(市)組織實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保、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林業園林、審計、國資、工商、稅務、質監、安全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統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布局和用地配置。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環保、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科學合理、適度超前、換乘便捷、方便出行的原則,編制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及線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八條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功能需要,確需調整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及線網規劃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納入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第十條新建的規模居住區、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汽車客運站、商業中心、學校、醫院、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配套規劃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涉及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的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徵求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規劃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具備條件的,應當建設港灣式站台、城市公共汽車專用車道等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第十二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佔用、毀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遷移、佔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請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相應的補建或者補償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及實際交通需求,優先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專用車道,並在符合條件的路口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專用導向車道、優先通行信號;單行路符合條件的,允許城市公共汽車雙向通行。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網規劃,設置城市公共汽車站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站台(點)設置。
城市公共汽車站台(點)前以及距離站台(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其他車輛不得停靠使用,正在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