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汽車召回維修一般多久
每次召回涉及的缺陷問題可能不同,維修時間也會有所不同,少則幾十分鍾,多的也有需要幾個小時的。
⑵ 汽車召回有規定時間嗎
沒有規定的時間,所謂汽車產品召回(Automobile Recall),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製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缺陷的過程。包括製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修理商、車主等有關方關於缺陷的具體情況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項,並由製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通過修理、更換、退貨等具體措施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陷。
⑶ 汽車召回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回到車主手上
這個就要根據廠商修改的時間從而來定多久能召回。隨著汽車在我國大面積普及,人們在日常生活經常會接觸到汽車,很多上班族每天上下班都會用到汽車,在使用汽車的過程中,我們也會接觸到很多的汽車行業的專用術語,比如說召回。不像一些汽車產業十分發達的國家,我國的汽車召回制度還不是很完善,召回事件也不是很多,因此很多人對汽車召回還不是很理解,也不知道自己的汽車被召回了應該怎麼做。
由於汽車出現一些缺陷才會面臨召回,因此很多車主都有擔心自己的汽車在面臨召回時能否繼續使用。其實大家大可不必擔心,即使自己的愛車被召回,還是繼續可以使用的,汽車之所以被召回,只是存在安全隱患,並不是就不能再開了。但是為了安全著想,在汽車廠商發出召回通知之後,還是應該盡快到指定地點進行修理和更換,以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出行安全。
⑷ 被召回的車輛怎麼處理
你好 1.
汽車被召回時,廠商一般會指定車型的具體生產時間段等詳細的召回范圍,將通過授權經銷商主動聯系相關車主,車主也可以主動向廠家客服或聯系當地經銷商了解具體情況。
2.
如落實自己的汽車是否在召回范圍內,與當地的授權4S店協商好具體的安排免費檢修事宜就可以了。
3.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車主有權向4s索取合理的因召回帶來的損失
⑸ 汽車召回時間會過期嗎
只要汽車在召回車型和車系,即使過了召回期限,4S店是有義務和責任進行維修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⑹ 召回以後多久才能買新車啊
召回只要批次范圍外的,都是沒有問題的。也就是說,一旦召迴文件寫了xxx—xxx的日期,那之後的批次都是沒有問題的。現在車企的召回已經算是常態了。我朋友買了冠道,也就是在召回發布會後沒多久,他還蠻理性的,而且年底銷售讓利多,放心買吧。
⑺ 汽車被召回後如何處理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製造商選擇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
由此可見,召回並不等於退貨,退貨只是執行召回的一種方式。一般情況下,由生產企業根據產品缺陷的具體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缺陷消除措施。
從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實施經驗與國外召回管理經驗來看,絕大多數的召回是通過免費修理或更換零部件的方式對缺陷進行消除的。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並沒有明確車輛召回需要補償消費者損失,如此,消費者想要索賠就非常有難度。不過若是因為問題車輛而導致有實際性的傷害,還是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向汽車廠家提及索賠事宜。
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條製造商確認其生產且已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當在按本規定第二十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應當及時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內容的召回計劃,提交主管部門備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車產品繼續生產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銷售商停止批發和零售缺陷汽車產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關車主有關缺陷的具體內容和處理缺陷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四)客觀公正地預測召回效果。
境外製造商還應提交有效通知進口商停止缺陷汽車產品進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製造商在向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立即將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及其預防措施、召回計劃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關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並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有關汽車產品,進口商停止進口有關汽車產品。
製造商須設置熱線電話,解答各方詢問,並在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缺陷情況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七條製造商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交附件2的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制定召回通知書(見附件5),向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告知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並開始實施召回計劃。
第二十八條製造商按計劃完成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後,應在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見附件9)。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應當對製造商採取的主動召回行動進行監督,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並提出處理意見。
主管部門認為製造商所進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預期效果,可通知製造商再次進行召回,或依法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產品召回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召回不可怕 體驗召回全流程
⑻ 汽車召回是維修好了再返回車主嗎
是的。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調查、檢驗、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而製造商又拒不召回的,應當及時向製造商發出指令召回通知書。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認證機構暫停或收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對境外生產的汽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發布對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的公告,海關停止辦理缺陷汽車產品的進口報關手續。
在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公告發布前,已經運往我國尚在途中的,或業已到達我國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缺陷汽車產品,應由進口商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退運手續。
主管部門根據缺陷的嚴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緊急程度,決定是否需要立即通報公眾有關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發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製造商應當在接到主管部門指令召回的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該缺陷汽車產品,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銷售商、車主發出關於主管部門通知該汽車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製造商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進口商停止進口該缺陷汽車產品。
製造商對主管部門的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主管部門通知中關於製造商進行召回的內容暫不實施,但製造商仍須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
(8)車企召回汽車後大概多久回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