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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汽車監管是通過哪個部門

發布時間:2022-08-17 09:39:23

㈠ 什麼樣的進口車在海關監管之內

首先,獲證汽車在報關前,報關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車輛識別代號(簡稱「VIN」)電子清單。現場海關在總署進口汽車VIN管理信息化系統(簡稱「VIN管理系統」)進行預驗證。

㈡ 進口車到商務局審批需要時間

應該是要等2-3個月,但因地方而言。有的地方比這時間還少。。。我們這里就很快不到一個月應該就能批下來。。但是上牌那個問題你在問問4S店。
這是上牌的指南,希望對你有幫助
機動車未領取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注冊登記申請表》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薄》,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其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暫住證》;(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員,憑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暫住證》,可以申請9座以下小型客車、摩托車的注冊登記。)

(二)機關、學校、工廠、公司等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各國駐華使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領館或者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出具的證明;

(四)軍人的身份證明,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軍人身份證件和團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證明;

(五)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台灣居民和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留證件。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但海關監管車輛除外

(一)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

(二)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仲裁機構裁決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四)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五)資產重組或者資產整體買賣中包含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資產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六)國家機關已注冊登記並調撥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七)經拍賣購得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拍賣發票。

註:除上述(一)、(二)項外,還須提供原始發票。

三、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一)進口汽車的進口憑證,是國家限定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二)其它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各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三)海關監管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監管地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四)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該部門簽發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

六、《機動車注冊登記技術參數表》(2003年1月1日以後出廠的國產汽車)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資料無效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與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不一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來歷憑證、合格證、進口憑證、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記載的內容與機動車不一致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

(五)、機動車屬於走私、無進口證明、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或者套用國產車目錄的;

(六)、機動車未獲得國家生產許可的;

(七)、機動車為右置方向盤或者將右置方向盤改為左置方向盤的;

(八)、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准或者利用報廢車輛的零部件拼組裝的;

(九)、機動車檢驗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規定的;

(十)、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步驟一、服務台領取《機動車注冊登記申請表》,填寫、蓋章或簽字,拓印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VIN碼)各三份;

步驟二、到辦證大廳受理窗口,將資料(詳見手續說明)交工作人員審核(如屬控制上牌的車輛,還須提交指標證),如符合規定的,在窗口領取受理憑證。(將一份拓印紙粘貼在受理憑證背面);

機動車指標控制情況

市級機關及事業單位、市級國有或國有控制企業購置超標准車須經紹興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人民西路財稅大樓三樓)審批;市區摩托車停止上牌,其餘在各縣級車管所上牌。

步驟三、屬免檢車輛的,持受理憑證到車管所大樓二樓209室車輛人工檢測崗,將車輛交檢驗員查驗。其他車輛持受理憑證到檢測站上線檢測;

步驟四、交費後到車管大廳牌證窗口電腦選號並領取牌照;

步驟五、領牌後到本所場地上安裝牌照,拍攝車輛照片;

步驟六、將照片交至辦證大廳窗口;

步驟七、持身份證明與交費憑證到辦證大廳領證窗口領取登記證書、行駛證。

提示一:四、按規定交納稅、費;機動車上牌須繳納的稅、費(以車價為二十萬元的轎車為例)

提示二:進口機動車還需通過上網核查

㈢ 整車進口海關監管是怎麼回事

從你說的字面上面看,是進口汽車。從到目的港之後,下船,海關就開始進行監管,進的是監管庫,陸運的海關指定的監管車。一直到貨物放行之後,海關才會撤銷監管。

㈣ 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汽車檢驗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口汽車檢驗監管工作,進口汽車入境口岸海關負責進口汽車入境檢驗工作,用戶所在地海關負責進口汽車質保期內的檢驗管理工作。第三條對轉關到內地的進口汽車,視通關所在地為口岸,由通關所在地海關按照本辦法負責檢驗。第四條進口汽車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在貨物運抵入境口岸後,應當憑合同、發票、提(運)單、裝箱單等單證以及有關技術資料向口岸海關報檢。第五條進口汽車入境口岸海關對進口汽車的檢驗包括:一般項目檢驗、安全性能檢驗和品質檢驗。第六條一般項目檢驗。在進口汽車入境時逐台核查安全標志,並進行規格、型號、數量、外觀質量、隨車工具、技術文件和零備件等項目的檢驗。第七條安全性能檢驗。按國家有關汽車的安全環保等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進出口汽車安全檢驗規程》(SN/T0792-1999)實施檢驗。第八條品質檢驗。品質檢驗及其標准、方法等應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確規定,進口合同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按《進出口汽車品質檢驗規程》(SN/T0791-1999)檢驗。
整批第一次進口的新型號汽車總數大於300台(含300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號、同一生產廠家計算)或總值大於一百萬美元(含一百萬美元)的必須實施品質檢驗。
批量總數小於300台或總值小於一百萬美元的新型號進口汽車和非首次進口的汽車,海關視質量情況,對品質進行抽查檢驗。
品質檢驗的情況應抄報海關總署及有關主管海關。第九條海關對進口汽車的檢驗,可採取海關自檢、與有關單位共同檢驗和認可檢測單位檢驗等方式,由海關簽發有關檢驗單證。第十條對大批量進口汽車,外貿經營單位和收用貨主管單位應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監裝,海關可根據需要派出檢驗人員參加或者組織實施在出口國的檢驗。第十一條經檢驗合格的進口汽車,由口岸海關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並一車一單簽發「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對進口汽車實施品質檢驗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須加附「品質檢驗報告」。
經檢驗不合格的,海關出具檢驗檢疫證書,供有關部門對外索賠。第十二條進口汽車的銷售單位憑海關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等有關單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口汽車國內銷售備案手續。第十三條用戶在國內購買進口汽車時必須取得海關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購車發票。在辦理正式牌證前,到所在地海關登檢、換發「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作為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正式牌證的依據。第十四條經登記的進口汽車,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現質量問題,用戶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檢驗出證。第十五條各直屬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或指定經考核符合條件的汽車檢測線承擔進口汽車安全性能的檢測工作,並報海關總署備案。海關總署對實施進口汽車檢驗的檢測線的測試和管理能力進行監督抽查。第十六條海關對未獲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或者雖然已獲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但未加貼檢驗檢疫安全標志的、未按本辦法檢驗登記的進口汽車,按《商檢法》及《商檢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七條進口摩托車等其它進口機動車輛由收貨人所在地海關參照本辦法負責檢驗。第十八條各直屬海關每半年將進口汽車質量分析報海關總署,並於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報出。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商檢局下發的《國家商檢局關於貫徹全國進出口汽車檢驗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國檢檢〔1990〕468號文)和《國家商檢局關於啟用新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統一製作「進口車輛檢驗專用章」的通知》(國檢檢〔1994〕30號文)同時廢止。

㈤ 汽車行業由政府哪個部門管理

汽車行業屬於一般經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上沒有專門管理部門,對於它的經營活動有工商部門管理,對於產品和服務質量方面由消協管理。對於它的售後服務等一切涉及到汽車廠的行為則有汽車廠來監督管理。

成立汽車生產企業要發改委批准,申請汽車產品公告歸工信部管理。工廠需通過環保部門認證。銷售過程歸工商局管。汽車上牌歸公安部管。生產銷售稅務由國稅和地統分別管理。另外還有安全生產和質量也由對口的部門管理。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採取「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供應商、經銷商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復制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的其他措施。

㈥ 如何辦理海關監管車輛

02對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監管車輛,當事人應持下列資料(
正本或復印件,復印件由海關存檔)以及填寫《
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申請表》(該表到主管海關索取)
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主管海關審核後聯同下列資料的復印件一並送監管處,
監管處審核後簽發《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020202 當事人憑《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向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過戶、轉籍等手續:
020202 1、身份證正本和復印件(若是委託辦理,須提供委託書、
代辦人身份證)。
020202 2、車輛購置附加稅繳費收據(正本和復印件)。
020202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正本和復印件)。
020202 4、貨物進口證明書(復印件)。
020202 5、海關需要的其他證件。

㈦ 平行進口車進出口資格證由哪個部門發放

目前國家對於汽車的進口實行管制,均由國家指定的汽車進出口公司專營。

㈧ 在中國個人或公司從國外進口車是否允許應該咨詢哪些機構

國家對於進口汽車的企業的資格有限制,並非任何企業都可以直接進口汽車。 此外進口汽車還有口岸限制,全國僅有不超過5個港口可以進口汽車。如果想要進口的汽車是首次進入中國市場,該車還必須向國家發改委的有關部門申報,還要通過檢驗檢疫局的檢驗,以及環保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相關政府部門的檢驗和許可之後方可進口。

㈨ 關於國內的對進口汽車的法規

進口汽車管理有新規定 為加強進口汽車檢驗管理工作,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日前發布了《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 《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明確,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口汽車檢驗工作。《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規定: 1.進口汽車收貨人或代理人在貨物運底入境口岸後,應持合同、發票、提(運)單、裝箱單等單證及有關技術資料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審核後,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 2.進口汽車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汽車實施一般項目檢驗,安全性能檢驗、品質檢驗。品質檢驗及其標准、方法等應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確規定,進口合同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按《進出口汽車品質檢驗規程》檢驗。其中,整批第一次進口的新型號汽車總數大於300台(含300台),或總值大於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的必須實施品質檢驗;對批量總數小於300台或總值小於100萬美元的新型號進口汽車和非首次進口的汽車,檢驗檢疫機構視質量情況對品質抽查檢驗。 3.對大批量進口汽車,外經貿部經營單位和收用貨主管單位應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檢驗、監造或監裝,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需要派員參加或組織實施在出口國檢驗。 4.經檢驗合格的進口汽車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檢驗檢疫證明」並一車一單簽發「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對進口汽車實施品質檢驗的,須附加「品質檢驗報告」。經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證書,供有關部門對外索賠。 5.進口汽車的銷售單位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等有關單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口汽車國內銷售備案手續。 6.用戶在國內購買進口汽車時必須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購車發票。在辦理正式牌證前,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登檢、換發「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作為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正式牌證的依據。經登記的進口汽車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現質量問題的,用戶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7.檢驗檢疫機構對未獲得進口安全許可質量證或雖以獲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但未加帖檢驗檢疫安全標志的、未按本辦法檢驗登記的進口汽車,按《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8.進口摩托車等其它進口機動車輛由收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參照本辦法檢驗。 ------------------- 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簽發管理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4年92號 實施日期:2005-01-01 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簽發管理實施細 則》,現予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簽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監測汽車產品進口情況,維護和規范國內汽車市場正常秩序,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和《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所指汽車產品是:汽車整車、汽車成套散件及構成汽車整車特徵的散件總成或系統、汽車部件總成或系統和汽車關鍵零部件。具體商品名稱及商品編碼見《貨物自動進口許可商品目錄》。 第三條 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工作由商務部負責。《貨物自動進口許可商品目錄》中屬商務部管理的汽車產品由商務部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其他汽車產品由各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四條 一般貿易、易貨貿易、邊境小額貿易、租賃、援助與贈送、捐贈等方式進口列入《貨物自動進口許可商品目錄》的汽車產品,進口單位在向海關申報前,須向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部門機電辦(以下簡稱「發證機構」)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五條 申請進口汽車產品的單位,除需提交符合《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屬下列情形還需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一)申請進口汽車用於銷售的,需提交汽車品牌經銷授權證明材料(公歷年度首次申請時提供)。 (二)以一般貿易方式申請進口自用的,申請進口單位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證書(復印件);以援助、捐贈、贈送等方式申請進口汽車用於自用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證書(復印件)和相關的援助、捐贈、贈送的證明文件。 (三)汽車生產企業申請進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總成(系統)用於生產汽車的,需提交所生產車型列入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進口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保證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可通過計算機網路,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構提交申請。 網上申請:申請進口單位登錄商務部授權網站((www. chinabidding.com),進入進口許可證聯網申領系統,按要求如實在線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等資料,同時向相應的發證機構提交本細則第五條要求的相關材料。 書面申請:申請進口單位可到發證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授權網站(www.chinabidding.com)下載(可復印)《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並採用送遞、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與本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一並遞交發證機構。 第七條 申請進口列入《貨物自動進口許可商品目錄》中屬商務部管理的汽車產品,申請材料須經地方、部門機電辦核實。地方、部門機電辦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後,應當立即核實,最長不超過3個工作日。核實後將申請材料遞交商務部。商務部在收到內容正確、形式完備的申請後,應當立即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在特殊情況下,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八條 申請進口列入《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目錄》中屬地方、部門機電辦管理的汽車產品,地方、部門機電辦在收到內容正確、形式完備的申請後,應當立即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在特殊情況下,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經有關部門核定,進口屬於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商務部在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備注欄中列印標注「構成整車特徵」。 第十條 加工貿易進口汽車產品,應按規定復出口。如因故不能出口需內銷的,屬商務部管理的汽車產品,由經營企業按一般貿易的有關規定向商務部申請,商務部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其他汽車產品,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機電辦或所屬部門機電辦申請,由地方、部門機電辦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各省級商務加工貿易主管機構按照《汽車加工貿易審批和內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憑《自動進口許可證》簽發《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 出口加工區內汽車產品需銷往區外境內的,進口單位須按本細則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汽車(整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二條 海關憑加蓋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銀行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售匯和付匯手續。 第十三條 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或「非一批一證」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且僅在本公歷年度內有效。 《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內容不得更改。 《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變更,一律重新辦理,舊證應交還原發證機關並同時撤銷。 第十五條 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如在有效期內無法使用或未使用完,應在《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退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六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有遺失,申請進口單位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關以及自動進口許可證上註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掛失。經核實無不良後果,原發證機關可予重新補發;如造成不良後果,視其影響予以警告直至暫停發放其《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七條 未按本《細則》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擅自進口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汽車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買賣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自動進口許可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麻煩採納,謝謝!

㈩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是指承擔不同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包括: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及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

依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條 (釋義 )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機動車生產、銷售單位設定的法律責任。共分為五款,我們將分款逐一進行解釋。
第一款是對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怠於履行職責規定的行政處分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規定:「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允許投入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合格證的,出廠後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登記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根據上述規定,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允許投入生產的機動車型,就有可能不經過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技術檢驗而上道路行駛,所以,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嚴把車輛生產源頭的安全技術標准,對於防止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帶病」車輛上道路行駛是非常必要的。
對於機動車的生產,在過去較長的一段時間一直採取目錄管理。只有被列入目錄的企業和產品才允許投入生產。2002年4月,為了進一步規范車輛產品生產秩序,深化車輛產品管理改革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作為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的國家經貿委下發了《關於清理整頓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的通知》。改革車輛產品《目錄》管理方式,實施《公告》管理。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國家經貿委被撤銷,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承擔了原國家經貿委關於機動車產業主管部門的職能,仍然執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所以本條的「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目前是指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這里的「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是指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進行嚴格審查。
對允許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投入生產的,要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降級和撤職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對公務員進行行政處分的種類中,僅次於開除的處分。
如果上述人員是因為接受賄賂等原因而允許不合格的機動車型投入生產,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允許生產的機動車型,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在這一款中,「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是指未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機動車型。所謂「有營業執照的」,是指經過合法工商登記的企業。對於這些企業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比較嚴重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屬於資格罰的范疇,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即被剝奪了繼續進行生產經營的資格。「沒有營業執照的」,屬於非法企業或者生產窩點,沒有吊銷營業執照的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查封,沒收非法產品並可處以罰款。需要說明的是,本款和前款規定的處罰均屬於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所以必須適用一般程序進行處罰,而且當事人均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本條第四款規定了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的處罰,也是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本條第五款規定違法生產、拼裝或者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機動車,致使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連接。這里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責任。即,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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