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駛證多久換一次
(行駛證期限無具體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行駛證是長期有效期的,除了丟失、殘損或者更換信息時需要更換,一般情況下行駛證的有效期就是需要進行年審的期限。副頁上有標注檢驗有效期,就是年審到期時間。不同類型的車,有效期也不同:
1、6年免檢車輛,6年內免上線檢測,從第六年開始才需要年審,行駛證有效期為5年;
2、6年以上的車,需要一年一審,行駛證有效期為1年;
3、15年以上的車,需要一年兩審,行駛證有效期則為半年。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